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22时15分许,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区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XXXX号交通信号灯处,与同方向同一车道内由张某驾驶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即张某驾驶的车又与同方向同车道内等候信号灯的郭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酒精检测结果醉酒驾驶机动车。
【鉴定过程】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接触较好,问话能答,言谈切题,声音低沉,思维连贯,能够正确回答出自己的姓名、年龄及住址。问其事件的经过,被鉴定人称记不清楚具体的时间,大概在202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心情烦躁,自己在家喝了一瓶啤酒,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就下楼开车走了,也不知道自己要去哪里,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称他记不清楚当时撞了几辆车,是后来听他爱人说他撞了两辆车,也不记得撞车后的事情,只记得警察带他去一个地方抽血,然后让他在一个屋子里呆着,第二天给他办了取保候审,他才知道自己撞车了。问:“喝酒开车违法了吗?”答:“违法了。”问:“你知道酒驾的后果吗?”答:“知道,刑事处罚。”问:“你能在法庭上跟法官陈述清楚这件事吗?”答:“我能陈述清楚。”问:“你知道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吗?”答:“我知道。”问:“在法庭上,你能为自己辩护吗?”答:“我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被鉴定人称他不经常喝酒,有时喝一、两瓶啤酒,最多时喝三、四瓶啤酒,喝完后就感觉迷迷糊糊的,又称他颈部受伤之后,从2020年开始就感觉心烦,说不清楚为什么烦躁,经常冲爱人发火,跟同事吵架,经常感觉同事们在背后议论他、讲究他,称他一走到同事的办公室,同事们就不说话了,问:“当时同事们都议论你啥事啊?”答:“我觉得我工作做得好,他们认为我出风头,嫉妒我,在领导面前告我状。”又称他走在路上,有时感觉背后有年轻小伙子要拿棍子打他,人少的时候有这种感觉,人多的时候就没有这种感觉,称他在家睡觉时总感觉床边有个人走动,当时也没在意,醒来后这个人就没有了,现在这些感觉都消失了。称他颈部受伤之后就经常感觉头疼、头晕,睡不着觉,在哈专科吃药治疗,称不清楚自己有没有精神病,称他酒驾与他平时头痛、烦躁有关系,如果他没有这些感觉,就不会喝酒,也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称他当时处于不清醒状态下,无意识开车,属于复杂性醉酒状态,所以不承担或承担一部分责任。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症状,在鉴定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略显焦虑,情感反应协调,未见冲动或怪异行为。智能检查,知道100减7等于93、93减7等于86,知道一年有365天,一年有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知道“十一”是国庆节,八月十五是中秋节,能够说出鸡和鸭的不同点。 2.躯体检查:颈部有长约6㎝术后疤痕,余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3.2022年2月24日某市甲医院颅脑CT(CT号:XXXX)报告: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被鉴定人的妻子王某(身份证号:XXXX)证言(摘录):(王某在2020年09月03日)事故发生之前,经常出现头疼、眩晕、迷糊、脾气暴躁,情绪变化无常,经常发脾气。后来我发现他动作迟缓,反应慢,记忆力明显下降。王某2018年8月8日工伤负伤之后,从2019年年初到现在都是这种症状,并且不断加重,并于2020年9月11日到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入院治疗。(交通事故与王某病情)有关联,(王某于2019年年初有精神症状至发生事故当日)这期间也喝过酒,喝完酒之后和以前大不相同,喝完酒后脾气暴躁,和我吵架摔东西,情绪激动,(这种症状)有4-5次,他有病之后很少喝酒。 2.被鉴定人的亲属王某(身份证号:XXXX)证言(摘录):王某是我妹夫,(他)平时对自己要求很严,他对双方父母非常好,非常孝顺,工作认真。在2018年8月王某公差在外地,发生意外致迷走神经受伤,患病初期失语、面瘫,我帮着艾灸了,后期王某就不配合艾灸了,性格暴躁,说话不清晰,不爱说话,行为怪异,有时还有骂人的话语,总怀疑单位同事背后议论他,和我妹妹也常吵架,对自己儿子也吵架,时常自言自语,后期也不太和我们来往。据我了解,他平时很少喝酒,平常在家聚会都不会喝酒,我觉得王某应尽早治疗了,否则也不会导致病情加重了。 3.被鉴定人的同事关某(身份证号:XXXX)证言(摘录):王某在患病前与同事来往都很正常,同事间口碑也很好,2018年8月,王某公差时在外地发生意外,导致迷走神经受伤,患病初期不能说话,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回到单位上班,上班之后就感觉王洪涛说话发音不清晰,不爱说话,性格孤僻,行为怪异,有时在工作中与同事有摩擦及矛盾,情绪不稳定,与受伤前感觉不一样,据我了解(王某)患病后很少喝酒。 4.被鉴定人的同事王某(身份证号:XXXX)证言(摘录):王某在患病前与同事来往都很正常。2018年8月王某公差时在外地发生意外受伤,经过几个月治疗后回到单位上班。上班之后就感觉王某不爱说话,性格孤僻,有时在工作中与同事会有争吵、分歧,情绪比较激动,与受伤前感觉不一样。除了情绪上改变,还发现王某记忆力明显下降,我不知道(王某平时是否喝酒),没有在工作中发现(他)有醉酒状态。 5.2020年09月04日17时04分至2020年09月04日17时57分第一次讯问笔录(摘录):(1)问:你因何事接受南岗交警大队的讯问?答:我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2)问:你和谁喝的酒?答:自己喝的酒。(3)问:你为什么喝酒?答:心情郁闷。(4)问:你几点喝完的酒?答:2020年9月3日晚上21点30分左右。(5)问:喝完酒后你都做了什么?答:我下楼开车去了。(6)问:你是否知道你这是什么行为?答:我知道自己是酒驾。(7)问:那你为什么还要这样做?答:当时心情郁闷,想开车出去溜达溜达。(8)问:你酒后驾车发生什么事情?答:发生交通事故了,给前车追尾了。(9)问: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答:2020年9月3日22时10多分,地点在长江路XXX号附近。(10)问:你与什么车发生交通事故?答:追尾了一台别克GL8,还有一台面包车。(11)问:车辆在道路什么位置发生的交通事故?答:长江路主路由东向西中间车道。(12)问:你描述一下事故发生后的事情?答:事故发生后我就和前面的驾驶员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然后对方报警了,之后交警就到达现场了。(13)问:在事故现场,民警是否对你进行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答:进行了,我记得(数值)是200多。(14)问:现在根据证据显示,你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你有什么想说的?答:我要承担法律后果,接受处罚。 6.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XXXX)记载:鉴定意见:送检王某全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9.27mg/100ml。 7.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在某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病案号:XXXX)记载(摘录):患者于2小时前在某市宾馆走廊摔倒,颈部撞击地脚,造成开放性外伤,被120急诊送入我院。入院后体格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颈部敷料加压覆盖,敷料血染。诊断:颈部开放性损伤。 8.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2日在某省农垦总医院住院治疗(病案号:XXXX),诊断:颈部开放性损伤术后、右颈动脉修补术术后、右迷走神经吻合术后。 9.2019年1月4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黑劳鉴人字[XXXX]第一批(机关事业)第X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记载(摘录):被鉴定人:王某(职工),伤残等级九级。 10.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0日第一次在某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病案号:XXXX)记载(摘录):2018年8月份因头部外伤及右侧迷走神经断裂后出现右侧头麻木,经常头疼,心情差,郁郁寡欢,性格变得孤僻,不合群,经常无故与家人及同事发火,疑心大,感觉单位及家里人会猜疑自己,认为单位人在孤立自己,晚上觉得床边有影,有人在走动,记忆力下降,工作能力明显下降,无法正常生活。入院后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疏通一般,问话能切题回答,情绪不稳定,烦躁易怒,人格变化,存在牵连观念,记忆力下降明显,自知力不全,临床确定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出院时情况:患者目前烦躁情绪改善,疑心的表现减轻。 11.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较好,言谈切题,声音低沉,思维连贯,回避案情,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症状,情绪略显焦虑,情感反应协调,未见情感高涨或情绪低落的表现,无异常行为,智能检查未见异常。 被鉴定人在鉴定检查过程中称感觉有人议论他,担心有人打他,感觉晚上有人在床边走动等,对其表述比较肤浅,不符合精神病性症状特征,目前无证据证明其有明确的脑器质性损害,再结合目前鉴定检查结果不符合ICD-10任何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故评定被鉴定人案发当时及目前均未见精神异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案发时无意识障碍(讯问笔录中能够清晰回忆案发过程),无智能障碍,非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作案,在鉴定检查过程中称不记得案发经过(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对自己的酒驾行为辩解,有自我保护心理,说明被鉴定人案发当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 被鉴定人目前意识清晰,言谈切题,思维连贯,回避案情,对自己的酒驾行为辩解,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能够正确理解自己面临的司法事务性质、意义,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评定被鉴定人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案发当时及目前均未见精神异常。 2.被鉴定人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目前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