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评定人李某某2018年8月24日,因交通事故致左内踝骨折、左足开放性损伤、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胸部外伤(肋骨骨折)。伤后在亳州市民医院治疗,目前治疗终结,李某某本人委托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对其受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学评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被评定人:李某某 男 汉族 1965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编号:34128119XXXXXXXX 3、在场人员: 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 4、鉴定地点: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室 5、体格检查(检查时间:2018年12月27日) 神清,扶拐步入捡室,检查合作,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敏感,颈部无异常发现。胸腹部无阳性体征,脊柱无畸形,无压痛及扣击痛,腰椎活动正常。四肢无畸形,肌力肌张力正常,左侧踝关节肿胀,内侧手术切口瘢痕7cm,3cm,两处。踝关节活动:背屈左20°右30°跖屈左40°右45°。其余各大关节活动范围正常,生理反射存在,腱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 6、辅助检查: A.受伤时影像学资料:(2018-08-25某某市人民医院左侧踝关节、肋骨三维重建 CT18XXXXXXXX):1.左侧内踝骨折。2.右侧第4、5、6肋骨骨折。 B.体检时复查左侧踝关节X线片(2018-12-27某某市人民医院DX18XXXXXXX):左侧内踝骨折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骨折复位理想,局部骨密度减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资料,包括病史,结合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所见,分析如下: 被评定人李某某2018年8月24日,入院前4小时骑电动车与小汽车发生车祸,伤及左踝,当即感疼痛。活动受限,流血不止,伴有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急诊到某某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后以“左内踝骨折,左足开放伤,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收住院。2018-09-03日在手术室行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及促进伤口愈合药物治疗。 2018-08-25某某市人民医院左侧踝关节、肋骨三维重建 (CT18XXXXXXXX):1.左侧内踝骨折。2.右侧第4、5、6肋骨骨折。 2018-12-27某某市人民医院(DX18XXXXXXXX):左侧内踝骨折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骨折复位理想,局部骨密度减低。因此被鉴定人上述损伤可以确认。 被鉴定人左侧内踝骨折、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治疗后遗留一定程度的后遗症。检验时查体:胸腹部无阳性体征,脊柱无畸形,无压痛及扣击痛,腰椎活动正常。四肢无畸形,肌力肌张力正常,左侧踝关节肿胀,内侧手术切口瘢痕7cm,3cm,两处。踝关节活动:背屈左20°右30°跖屈左40°右45°。左侧踝关节活动受限,未达到50%。右侧肋骨骨折,数目为3根肋骨。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诸条款,未达到伤残级别。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5.a)条款,误工限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被鉴定人左侧内踝术后内固定装置尚未取出,需二次手术治疗取出内固定,其费用目前尚无国家及省内统一标准,参照某某市人民医院费用情况,取出内固定总费用为八千元左右(或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鉴定意见】

被评定人李某某2018年8月24日,因交通事故致左内踝骨折、左足开放性损伤、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胸部外伤(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治疗后遗留一定程度的后遗症,但未达到伤残级别。误工限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为八千元(或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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