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2日14时许,甲镇丙村村民马某与弟弟马某二驾驶车辆(车牌号:皖LL17XXX,小型货车)前去乙乡送饲料,返回时途径乙乡与甲镇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驾驶车辆强行冲卡,致甲镇丁村卡点执守人员圣某某受伤。案发后因被鉴定人家人反映马某有精神病史,为案件处理需要,某市公安局委托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被鉴定人概况 马某,男,34岁,小学文化,已婚,育一子,平时与家人共同经营饲料生意。平素不嗜酒,也不吸毒,无特殊宗教信仰。否认既往有重大躯体疾病。案发后于2020年2月14日-2月26日住宿州市某医院。 (二)书证材料 1.据被鉴定人马某讯问笔录(2020年2月12日)记载:对自身一般情况及案发过程能正常陈述,称:“今天下午两点多钟,我开车和弟弟马某二到苗安送饲料。到小河北岸甲镇的卡点,我出示出入证,工作人员就让我通行了,到小河南岸的时候,乙乡戊村的卡点不让我通行,说仅凭出入证不行,还要有健康证才能通过,我没有健康证,我一生气就把拦路的护栏给掀翻了,上车后就开车闯过去了,并把饲料送到养鸡场。回来时,走到戊村时,卡点的工作人员见我来了,就把路边的桌子推到路上想拦住不让我走,我直接加油门把桌子给撞翻了,我刚到桥中间,河南的人就对着河北的卡点人说不要让我过,我看河北卡点有个老头,他想用树干把路拦上不让我过,我就直接撞上去了,树干把老头给弹飞了,我从后视镜看到老头被弹倒了,我也没有停车,一直把车开到家,我到家之前俺兄弟就给俺爸打电话说我开车碰着人了,然后俺爸就开车带我到现场投案了。”“是一根树干拴在桥东西两头的。就是防止肺炎疫情的,设卡点以来,我来送过好几次饲料的,每次都是拿通行证就让过来了,这次是要健康证。”“老头倒地,没有停车我直接把车开回家了。”“中午没有喝酒,我错了,下次我不开车了,下次也不闯卡了。” 2.据现场目击人马某明询问笔录(2020年2月12日)记载:略。 3.据现场目击人盛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2月12日)记载:略。 4.据被鉴定人父亲马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2月18日)反映:马某小时候和马某二一起在邻居家旁玩时,邻居家的墙倒了,把马某砸倒了,当时我们没当回事。后来发现马某表现的不正常,多动,就到蚌埠某医院去看病,医生说是多动症。后来马某表现的更不正常,我们也带他到宿州市另外两家医院看过,也去南京看过,但是都没有效果。我们村人都知道他有病,马某平时吃药,平时就吃奥氮平,专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有时候吃一粒,有时候吃两粒。没有诊断证明书。 5.据马某邻居林某州、杨某、宁某海询问笔录(2020年2月18日)反映:马某我们全村人都知道他精神不正常,他小时候被邻居家墙砸的,后来就不正常了,最近几年更严重了,犯病的时候容易激动,我们那边人都喊他小脑子。 6.据宿州市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马某于2017年4月6日因“猜疑,凭空闻声,言行异常加重1年”就诊,现病史:患者3-4年前无明显诱因下渐出现猜疑,觉得别人看他眼神不对头,一个人时耳边听到别人议论他的声音,情绪不稳,夜间乱跑,近1年加重。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考虑冲动控制障碍。 据宿州市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XXXXX)记载:马某因“口干、多饮、多尿1周”于2019年6月17日入住内分泌科,诊断“1.2型糖尿病;2.高脂血症;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6月24日病情好转出院。 2019年9月24日因“发现血糖升高3月”入住内分泌科,诊断“1.2型糖尿病;2.高脂血症;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因出现“易烦躁,坐立不安”请精神科医师会诊,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思维通畅,无明显幻觉、妄想,情感不协调,意志活动可,无异常行为,自知力部分。考虑精神分裂症,2019年9月28日病情好转出院。 7.据宿州市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记载:马某于2020年2月14日(案发后隔日)入院,住院期间检查未引出明显思维情感意志等障碍,诊断“1.情绪障碍;2.2型糖尿病;3.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 8.据埇桥区甲镇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20年2月12日)反映:马某因患精神分裂曾在宿州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三)鉴定过程 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马某进行鉴定检查,其表现不合作,精神检查无法深入进行,鉴定暂时中止,2020年3月18日再次进行检查,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综合委托人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结果分析,对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提出鉴定意见。 检查结果: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1.精神检查:意识清晰,仪表尚整,在公安民警陪同及其母亲搀扶下步行入室,表现较为做作,闭目回避目光对视,主动诉称“害怕。”“怕有人杀我。” 询问为什么?称“不知道。”能够理解问话,对提问不回答,再三询问下不正面回答。问其身体情况,称“不好。”问哪方面不好?到哪看过?均称“忘了。”问现在哪里不舒服?称“头疼,心里难受(用手指着腹部),有几年了,有时疼,有时不疼。”问今天来这里干什么的?称“我忘了,谁叫我来的我不知道。”问可开车闯卡吗?称“听人说人要杀我,我闯的。”让其把事件过程说说,称“我忘了。”由于其不配合检查,让其家人带出检查室休息、劝导,再行接触检查仍然不配合,询问其多大了?结婚吗?有孩子吗?等简单问题均回答“不知道。”鉴于其以上表现情况,精神检查难以深入,暂时中止,择期再行检查。 2020年3月18日再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入室后闭目仰坐,不与鉴定人目光对视,对鉴定人提问不理不睬,询问过程仍然表现不配合,需反复询问才回答问题。询问案发过程,称“和俺兄弟一起送货,我睡着了,迷迷糊糊听俺兄弟给人家吵起来了,我听人说人家拿枪杀我,有人要杀我,让我快跑。”“有很多人。”问可拿枪吗?称“后来就不知道了。”问你去的时候可拦你吗?称“拦了。”问为啥拦你?称“不知道。”问可有东西拦你?称“有,我跑了,我开车跑了。”问可把人家东西撞了?称“不知道。”问开车跑哪去了?称“我不知道,我忘了。”问派出所可找你吗?称“不知道。”问送货回来时谁开的车?称“不知道。”询问过程中主动称“听人说要杀我。”问是什么人?称“不知道,声音是‘我杀了你’,能看到人站我前面。”问站你前面你没问问为啥杀你?称“不知道。”后期询问时不时发出尖叫“噢”“噢”,且表现不耐烦。问为啥叫?称“害怕不叫吗?没事就叫。”继续询问可知道把人撞了?这事怎么处理?可后悔?均回答“不知道。”问你开车可有驾照?称“想不起来了。” 整个接触过程不合作,回避目光对视,对提问能够理解,反复询问才作答,并显夸张,对一般性问题如“多大了?结婚吗?有孩子吗?”等均回答“不知道。”避重就轻,主动暴露“症状”,“症状”表现单一,涉及案发经过多称“不知道”“我忘了”,未发现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尚适切,动作行为较为做作,行走需家人搀扶。 2.体格检查:神清,头颅五官未见明显异常,四肢活动自如,神经系统未及异常体征。 3.辅助检查: (1)宿州市某医院头颅CT检查(2020年3月11日)示:未见明显异常。 (2)宿州市某医院脑电地形图检查(2020年3月11日)示: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据被鉴定人父亲及邻居反映马某“既往被墙头砸,后来就有点不正常了,最近几年比较严重了,犯病的时候容易激动,犯病就眼睛立着看人,认为别人说自己,还经常说别人害他,经常乱跑等”,虽于2017年4月6日在精神科门诊就诊,但诊断并不明确。之后2019年因内分泌疾病先后两次入住宿州市某某医院,仅在辅助诊断中提及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未对疾病表现予以描述,第二次住院期间因出现“易烦躁,坐立不安”,经精神科医师会诊,考虑“精神分裂症”。此后并无因“精神异常”而入住精神专科医院的相关就诊资料,故被鉴定人既往精神异常表现难以明确诊断。 2.被鉴定人案发时和弟弟一起送饲料至养鸡场,能自主驾车,在经过疫情防控卡点时能出示出入证,第一次因无健康证被阻拦下车掀翻护栏成功闯卡通行。在送完饲料返回途中再次被阻拦才导致其情绪激动致案发。案发后笔录中对案发原因及过程能正常陈述,与现场目击人反映基本一致,并无明显精神异常表现。 3.案发后隔日(2020年2月14日)入住宿州市某医院,住院期间检查未引出明显思维情感意志等障碍,诊断“1.情绪障碍;2.2型糖尿病;3.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 4.鉴定检查:意识清楚,接触不合作,回避目光对视,对提问能够理解,反复询问才作答,并显夸张,对一般性问题“多大了?结婚吗?有孩子吗?”等均回答“不知道。”避重就轻,主动暴露“症状”,但“症状”表现单一,涉及案发经过多称“不知道”“我忘了”,未发现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尚适切,动作行为较为做作,行走需家人搀扶,其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发展规律。 5.体格检查及头颅CT、脑电地形图检查均未发现器质性异常,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吸食精神活性物质的经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可予以排除;无明确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病理性情感高涨、低落,故可排除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既往可能存在精神异常表现,但根据目前现有资料难以明确诊断。本次案发过程中无明显精神异常表现,鉴定检查未发现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尚适切,动作行为较为做作。综合相关材料及鉴定检查结果,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马某既往有精神障碍史,案发时及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马某本次案发前正常驾车外出送货时遇防疫卡点检查,因“要有健康证才能通过,我没有健康证,我生气就把拦路的护栏给掀翻了。”“我看河北卡点有个老头,他想用树干把路拦上不让我过,我就直接撞上去了,树干把老头给弹飞了。”反映本次案发具有明确的现实起因。 2.案发后当日被鉴定人笔录记载其对案发原因供述与现场目击人陈述一致,归案后明确认识到“我错了,下次我不开车了,下次也不闯卡了。”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后果有完整的认识能力。 3.本次鉴定检查:接触过程不合作,回避目光对视,对提问能够理解,反复询问才作答,并显夸张,不时发出怪叫,对一般性问题“多大了?结婚吗?有孩子吗?”等均回答“不知道。”避重就轻,主动暴露“症状”,涉及案发经过多称“不知道”“我忘了”。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被鉴定人马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实施涉案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某既往有精神障碍史,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 2.被鉴定人马某在本案中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