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路某(化名),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住地为辽宁省绥中县。2014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2014年12月16日,路某到绥中县司法局报到,由城郊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7月18日,辽宁省绥中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辽宁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发送的监管对象路某越界信息后,立即给路某打电话,要求其报告所在位置,路某承认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现前往内蒙古通辽市,工作人员要求其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到,路某并未返回,而是继续前往目的地,于六天后返回,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路某提出要求,并及时对路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记录路某违法越界活动轨迹图截图、对路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7月26日,绥中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以路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并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对路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向绥中县司法局报批,经绥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路某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提请绥中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路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日绥中县司法局向绥中县公安局发函,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移送该局。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7月26日,绥中县公安局对路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了绥中县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路某,由绥中县公安局于当日送达绥中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路某服刑意识淡漠,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他能够从思想上认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起到了惩戒和威慑作用。被治安管理处罚后,路某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未出现越界等违规情况,收到良好效果。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绥中县司法局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路某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向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依法对路某办理治安管理处罚过程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通过向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通报路某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对部分心存侥幸、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的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监管规定、服从管理的在刑意识。
【小结】
治安管理处罚能够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由同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在工作实践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本案中,应公安机关要求,被处罚人路某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送到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通过配合,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