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康某某来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咨询,称其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与唐某某相恋,2001年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着一间装饰材料店,同年11月生下大女儿,2003年生下小女儿。期间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2010年开始夫妻争吵越发频繁,唐某某还经常对康某某大打出手。申请人康某某为此曾多次向居委投诉和辖区派出所报案,居委和派出所也曾多次出面做唐某某工作,要其改正,但唐某某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经常无事生非,把康某某打得鼻肿面青。康某某实在无法忍受唐某某长期的无理打骂,认为唐某某完全不顾家庭关系,对申请人已毫无感情,欲起诉离婚,咨询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向其详细解答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起诉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交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2017年10月16日,康某某向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与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受理了该申请,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康某某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显示:申请人家庭成员共5人,夫妻共同经营一间装饰材料店,家庭月收入为3000元,有二部小轿车。审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仅3000元却能承担两部二部小轿车的费用及一家5人的生活费用产生了怀疑,认为申请人可能隐瞒了家庭经济收入,其所填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可能不真实。于是,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决定启动调查程序,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康某某的家庭收入展开调查。调查人员首先实地探访了申请人康某某的住所,发现其住所实有面积约180平方米,高档装饰,家具也比较高档且一应俱全。接着调查人员又走访了其所在居委,经居委工作人员反映,康某某夫妻共同经营一间装饰材料店,有二部小轿车,家庭条件很好,两个女儿就读私立学校。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调查人员又先后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和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证据证实:康某某夫妻共同经营一间装饰材料店,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康某某和其丈夫唐某某名下各登记一部小轿车,价值均在20万元以上。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第四条规定:下列申请人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低收入户条件:(一)属城镇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而博罗县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740元/月,唐某某的家庭经济收入大大超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而且唐某某家庭拥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二部小轿车),因此,唐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017年10月26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对康某某的申请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向康某某出具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在《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是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同时载明康某某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向博罗县司法局提出异议。康某某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没有异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唐某某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且有二部小轿车,不符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申请人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低收入户条件:(一)属城镇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一)别墅、高档住宅;(二)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三)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四)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