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个人独资公司股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给公司的委托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贤以一人投资方式在外地成立了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此前,刘某贤以个人名义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两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计划用于拟设立的天然气公司建设汽车加气站项目。天然气公司成立后,在所涉项目报建时,需要将该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该公司名下,刘某贤经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办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贤是天然气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其个人财产应当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刘某贤授权代理人代理的事项,主要是代为将其个人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天然气公司名下,其实质是股东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向天然气公司追加了出资。目前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刘某贤个人名下,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财产为其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公证员根据刘某贤所述的情况,为其起草了委托书,将刘某贤与其配偶共同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中予以列明,刘某贤先将该委托书文稿发给了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认可,随后公证处为刘某贤夫妻办理了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刘某贤,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 李某花,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刘某贤、李某花于二〇××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贤、李某花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附:委托书文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刘某贤,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 李某花,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 受托人:魏某红,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 委托内容: 委托人刘某贤于二〇××年×月×日以一人投资方式成立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刘某贤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了坐落于某县城区××街北侧、中医院以东的两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取得该二处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为用于拟设立的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汽车加气站项目。 上述两宗地的情况如下: 冀(20××)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号,宗地面积×××平方米; 冀(20××)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号,宗地面积×××平方米。 两宗地合计×××平方米。截至二〇××年X月X号,两宗地内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配套设施,已完成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的×%,已达到过户条件。 目前刘某贤为上述两宗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该财产属于刘某贤与李某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贤与李某花一致同意,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追加作为刘某贤对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为此需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因委托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现特委托魏某红(公民身份号码:1302××××)作为代理人,代为到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办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签署的相关文件,二位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二〇××年×月×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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