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好友,同连队职工,两人关系非常要好。2017年4月,李某称有事,急需用钱,找到王某借钱,王某向李某账户分两次转入1万元和5000元,约定年底李某拿到钱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1.6万元,并当面写下借条。 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归还1万元后,剩余欠款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多次争吵,朋友也成了仇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遂到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就要求李某还钱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建议王某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王某现年36岁,经调查核实,王某的经济状况良好,且是有完全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二、王某所申请的事由是债务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故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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