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适应障碍的综合疗法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4年生,湖北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3日,王某与同案犯在长乐市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死亡。判处故意伤害罪,刑期13年。王某入监以来沉默寡言,不善于人沟通,夜间睡觉睡眠浅,焦虑情况比较频繁,身体脾部时常疼痛,营养跟不上并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在民警帮助下情况好转,但无意识行为还是时常出现。自我保护意识强烈,人际关系敏感,对外界经常持拒绝态度。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是家里独子,父母婚姻关系已离异多年,早年跟随其父亲生活,其父亲再婚后再离婚一直存在家暴的行为,后其母亲接回去抚养,但缺乏关怀,家中经济情况较差,服刑前有女朋友但后分手。自幼早熟,因家庭情况特殊通常都是其一个人生活,父母少有关心,对于亲戚及家人带有很深的渴望,自幼父亲经常打骂王某,王某也怀疑遗传其父亲的暴力倾向行为。 (2)社会经历:父母年轻的时候因冲动,生下当事人。后长久生活发现不合适,离异判由父亲抚养。其父之后再婚但婚姻状况仍旧不是很美满,长期遭受其父家暴,后跟随其母生活。因家庭条件较差,在老家念完中学后便辍学,前往福建长乐打工,之后其母偶尔对其经济支持但较少对其人文关怀。在长乐一家酒吧中打工遇见其女友,二人感情良好,但是因经济问题王某常胡乱发脾气,本次服刑亦因为王某为女友过生日时,酒吧有人调戏其女友,为袒护女友对受害人大打出手至受害人被殴打致死。服刑期间与其母亲失联,后于其母之前的同事写信联系被告知其母患有癌症,目前在国外上班工作。 2.入监改造表现 因无法联系王某母亲,致使罚金无法缴纳,给王某减刑造成较大影响。 入监以来,王某表示心情低落,睡不好觉,有时甚至偷偷流泪。自己踩车都是咬着牙想着不能因为身体较差就被人看不起,时常脾部疼痛仍旧坚持踩车,由于日常表现沉默寡言不善于沟通和将自己的情感流露出来,并未得到良好的沟通与交流的机会,和同改相处也总是泛泛之交,总感觉他们耍小手段在整我,看不惯他们行事风格。王某表示,进来了,只想安安静静地改造,早点减刑出去,但是现在感觉自己快崩溃了,真担心自己会爆发做出什么事情来。 3.心理行为表现 情绪明显低迷,精神状态很差,情绪波动大,时常处于焦虑的状态,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对外来压力反应过激,有较强的自尊心。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王某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长辈的引导,加上法律知识匮乏,面对暴力事件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出手解决问题,没有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2)性格因素:王某缺乏父母关爱,导致其存在暴力倾向,过度以自我为中心,性格偏执,解决问题简单粗暴,防备心理强,事事防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该犯对其母的担忧和愧疚。 (3)心理因素:王某性格属于沉默寡言遇到刺激易激动类型,因长期独自一人生活,缺乏关爱,导致王某渴望被关注,过度自我中心,缺乏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反思能力以及情绪宣泄能力,容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看法所影响而产生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或情绪。 5.矫治方案 结合王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和同改反响,综合分析,民警决定因人施策,制定有针对性矫治方案,让王某尽快放下思想和心理包袱,将对其母的愧疚和担忧化为改造动力。 (1)强化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从身边的小事、典型案例着手,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应用,鼓励其结合自己本身的过错,认识、寻找自己处事的不足之处,懂得社会规范,学会求助,促进该犯主动去学法,知法,守法。 (2)通过营造良好环境来逐布修正行为习惯。利用同号房罪犯三互小组、心理互助组,在小组内训练和教育其约会与他犯正常沟通,鼓励其在号务会、讨论会上积极发表自己的想法,对其合理诉求或意见予以支持和肯定,从而帮助其能逐步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去,通过集体的关心和包容,影响其习惯思维和行为,促进良好的行为养成。 (3)合理安排,建立希望和信心。合理安排王某劳动岗位,在劳动中安排其处于承上启下的道序,让王某劳动成果被人认可。王某脾做过切除手术后身体较差,但通过合理安排道序,让王某被同改接受,获得需要与被需要的心理感。 (4)做好矫治效果跟踪和评估。矫治过程中,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案,并且针对其每个阶段不同的情况,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评估咨询的效果,编排下一步咨询的重点和方向,确保咨询不流于形式。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王某自制力,增强其遇到困难时寻求帮助的意识,弱化其冲动暴躁的情绪化行为。生活上多关心王某的身体状况,主动帮助其联系其母,让其感觉到民警对其关心和照顾。 (2)懂得求助,法律知识得到加强,法律意识得以强化,沟通交流能力得到提升,融入现有的环境生活中。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教育矫治,王某在劳动生产中不断的调整自己的心态,对于困难也是勇于探索,而不是之前的消极逃避的应对方式,和同改的关系改善了不少;其他罪犯一致反映当事人与同改之间的关系比以前融洽,交流增多,当然有一些老毛病是日积月累而形成的,所以一时要求完全转变会有点难度,但当事人已经有这样的意识,相信在将来不断的自我暗示与自我鼓励下,克服这些小问题应该是早晚的事。与民警的关系有所缓和,虽没有常主动找民警谈话,但是对民警的态度也是恭恭敬敬,在民警之处其存在偏差的地方时,也能够欣然接受并表示会努力整改。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谈理想或谈未来,讲规划,只能让罪犯怀疑民警的专业素养,并不能真正地让其积极投入正常改造。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让罪犯切实体会到自身的转变和被认可,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换位思考,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清楚地看待问题,进一步做出理智的选择,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态度和观念变起来也才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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