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期间,余某等54名农民工先后到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电子”)打工。2016年5月起,建科电子欠缴余某等人社会保险费。2017年4月起,建科电子停产歇业,停发工资。 2017年7月27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某等人向浙江省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樟龙作为余某等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7月30日,援助律师利用星期天联系余某等人到律师办公室,办理委托书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工作,但是余某等人却未到。随后,援助律师得知余某等人企图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便立即赶往县信访局进行释法工作,并当场组织在场的农民工推荐维权代表和签订授权委托书,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援助律师刘樟龙开始整理资料、核对人员信息、搜集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据,并起草仲裁申请书。这期间,援助律师耐心接待几位已离职农民工的临时申请,包括农民工杜某某工伤就业补助金18,796元的劳动仲裁申请,农民工吴某某生育津贴(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的劳动仲裁申请,农民工吴良某的有关劳动仲裁申请。 8月17日,援助律师向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余某等54人的仲裁申请书。为保障在仲裁胜诉后有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得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援助律师在取得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后即向开化县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9月5日,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余某等54名农民工的仲裁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9月25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余某等54人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建科电子破产申请。援助律师多次与法院、破产管理人充分沟通协商,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19日参加破产管理人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鉴于建科电子可供分配的抵押财产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所剩金额为零,经开化法院、破产管理人与担保债权人协调,建科电子担保债权人让渡972946.4元用于劳动债权补偿,优先用于建科电子补缴余某等54人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671017.5元,剩余301928.9元按80.49%的平均比例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伤、生育费用等。
【案件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停产歇业期间,是否应当给农民工发工资?应发多少工资?未缴社会保险费时间已经一年多,有否过了仲裁时效?如仲裁支持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是否允许补缴?企业经营困难,已经停产歇业,是否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否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了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对劳动合同解除以及经济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