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抚养事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的一天,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大爷带着一位十来岁的女孩来到公证处。经公证员了解,老大爷叫蒋某,旁边的女孩是他的养女,1999年8月蒋某到镇上赶集,回来途中经过镇上的窑厂时,在路边捡拾到一名刚出生用棉被包裹的女婴,当时小女婴身上脏兮兮的,咧着小嘴哇哇的大哭,蒋大爷看着女婴实在可怜,并且自己和老伴结婚后也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于是就带回家领养至今,现在小女孩已经快十八岁了,马上要去外地打工,但是由于当时蒋大爷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以致于被拾捡的小女孩到现在也没有上户口,派出所、村委会都去好多趟了,但是都没有解决问题。本人把上述情况及时向分管业务的处领导请示,经过研究,根据2017年2月16日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经过走访其所在地的邻居和村干部,通过询问了解上述情况的证人后,为蒋大爷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由于蒋大爷家庭非常贫困,其老伴疾病缠身,常年卧床不起,因此同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免除了蒋大爷的公证费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阜惠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系人:蒋某某,女,XX年XX月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关系人身份信息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反映。)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蒋某于XX年XX月起抚养弃婴蒋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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