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服务三农建设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称为保护国家产权,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仓储的小麦情况及抽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张X公证员与公证员鲍X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齐X、录像人员刘X、照相人员李X,于2018年2月2日9时20分来到位于太和县裕民西路北侧的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录像人员刘X和照相人员李X分别对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外观、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抽样仓储小麦(1号仓、2号仓、3号仓、4号仓、13号仓、14号仓、15号仓、16号仓)的情况进行录像、照相,共计拍摄照片六十八张和根据现场录像内容刻制的光盘五张。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齐X、录像人员刘X、照相人员李X,于2018年2月2日14时20分来到位于太和县裕民西路北侧的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录像人员刘X和照相人员李X分别对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抽样仓储小麦(6号仓、5号仓、7号仓、8号仓、10号仓、9号仓、11号仓、12号仓)的情况进行录像、照相,共计拍摄照片六十四张和根据现场录像内容刻制的光盘三张。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2018年2月28日,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X与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在太和县公证处分别在《粮权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最后公证员张X为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X表示,没想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认真,以前有来检查国家粮食的收购和储存的,大多是到粮库看看,只有公证员认真进行随机抽样,并时时记录在案,怪不得国家直属粮库公司要求公证处办理此项公证,以后我们公司有什么纠纷会第一时间想到公证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证处真是公正、认真、踏实值得信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效力正在逐步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接收,公证处受理此类的公证逐年增加。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太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太和县赵集某某收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住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集乡。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称为保护国家产权,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仓储的小麦情况及抽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鲍风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录像人员刘某、照相人员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九时二十分来到位于太和县裕民西路北侧的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录像人员刘某和照相人员李某分别用录像机、照相机对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外观、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抽样仓储小麦(1号仓、2号仓、3号仓、4号仓、13号仓、14号仓、15号仓、16号仓)的情况进行录像、照相,共计拍摄照片六十八张和根据现场录像内容刻制的光盘五张。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鲍风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录像人员刘某、照相人员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十四时二十分来到位于太和县裕民西路北侧的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录像人员刘某和照相人员李某分别用录像机、照相机对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抽样仓储小麦(6号仓、5号仓、7号仓、8号仓、10号仓、9号仓、11号仓、12号仓)的情况进行录像、照相,共计拍摄照片六十四张和根据现场录像内容刻制的光盘三张。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某与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太和县公证处分别在《粮权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一)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齐某某、李某、刘某、刘某某、黄某、齐某、鲍某、张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二)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齐某某、李某、刘某、徐某、张某、胡某、鲍某、张某的签名均属实;李某拍摄的一百三十二张照片,均为现场和实物的真实状况;光盘二张是根据刘某现场录像内容刻制的。 附件: 1、《工作记录》(一)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2、《工作记录》(二)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3、《粮权确认书》一份,共一页。 4、照片一百三十二张,共三十三页。 5、光盘八张。 6、太和县赵集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某与太和县宝雅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太和县公证处分别在《粮权确认书》上签字、盖章中所拍摄的照片四张,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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