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方某、李某、黄某等283名员工都是1995年10月入职于原左江糖厂的老职工。因经营不善,糖厂拖欠了2013年至2015年两个榨季的工资。2015年10月,厂方单方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83名员工一时间仿如跌落深渊。这个时候大多数员工已是40-50岁的年龄,都是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失去经济来源,致使他们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在苦苦等待了两年之后,283名员工想到了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16年4月28日,283名员工向崇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原左江糖厂支付拖欠2013 -2015年两个榨季的工资和25%的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项请求标的合计金额1700多万元。因该案牵涉了诸多的法律关系,而283名员工不知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关对某些请求不予支持,厂方也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283名员工2013 -2015年两个榨季的工资和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83名员工在应诉后向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本案的申请人与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格林承办了这一案件,也因此接受了这场不寻常的诉讼之战。 由于该案是一人一案,一案一卷,证据繁杂,数字繁多,收集整理难度很大。在多少个不眠之夜,黄格林主任查阅了堆积如山的283份卷宗材料,辗转于撰写答辩状、收集补充证据、出庭参与诉讼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厂方是否拖欠员工工资,若拖欠,具体数额是多少;2. 厂方是否应支付拖欠员工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3. 厂方是否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需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 厂方认为,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左江糖厂属于停产歇业放假期间,在此期间,员工未提供实质性劳动服务,因而仲裁裁决厂方支付283名员工2013 -2015年两个榨季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2014年以来,受国家经营性结构调整及产业政策和银行紧缩银根的影响,左江糖厂的经营资金断裂,负债严重,只是暂不支付员工生活费,非无故拖欠,因而仲裁裁决厂方支付拖欠员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员工是因厂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而仲裁裁决厂方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承办人对此提出代理意见:1、厂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存在停产歇业的状态。相反,2015年4月29日还下发了《关于放长假期间人员值班安排的请示》,因此,其主张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公司属于停产歇业放假期间,在此期间,员工未提供实质性劳动服务的理由不成立;2、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厂方未全额向员工支付工资,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厂方在非因劳动者原因的情况下拖欠员工的工资,事实清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厂方应支付拖欠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其主张不支付拖欠283名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3、厂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答辩期间予以认可且在起诉时没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厂方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因此,厂方主张不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经过5次大庭审后,2016年12月,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对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判决厂方支付拖欠283名员工2013 -2015年两个榨季的工资、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1700多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厂方不服,又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应诉阶段,283名员工继续向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黄格林主任再次出庭为283名员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庭上,为了283名困难工人,作为代理方据理力争,唇枪舌战,对厂方的上诉理由一一予以反驳。2017年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持两年的“三多”案件尘埃落定。 2017年3月10日,方某、李某、黄某等283名员工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又一次向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黄格林主任继续为该案的执行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听证、质证等系列程序,2017年6月上旬,该案执行终结。2017年6月22日,原崇左市左江糖厂方某、李某、黄某等283名员工全部收到了江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左江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款共计1700多万元。这一天,他们等了5年;这一天,方某、李某、黄某等员工代表以及其他不少员工都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黄格林主任发来了发自肺腑的致谢语,感谢法律援助人员为这一重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群体共同诉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涉案人数283人,都是原厂方的员工。由于厂方已拖欠了员工2013年—2015年两个甘蔗榨季的工资,员工生活无着落,多次到江州区政府反映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员工在有关部门的引导下,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属重大特大疑难的民生案件,人数多、证据多、金额多。在仲裁阶段,员工没有申请法律援助。虽然仲裁支持了部分合理请求,但厂方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证据堆积如山,在一审起诉时也是一人一案,一案一卷。审判时分类合并审理,共计五大类,但各人的具体情况又不一样。在无所适从的情况下,283名员工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克服了常人难以克服的困难,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五度出庭,据理力争,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以及执行程序,成功代理办结了这一重大群体案件,全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赢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