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介绍,2020年07月10日,葛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医院治疗。目前伤后6月余,我所受委托对葛某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地点: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 鉴定内容:对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RB/T 192-2015)、《法医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鉴定检材: 1.马鞍山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初诊复印件1份; 2.和县XX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页; 5.影像学资料:3张。 (一)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二)资料摘要: 1.马鞍山市XX医院门(急)诊病历初诊记载(登记号:0000XXX477): 就诊日期:2020-07-10 主诉:车祸伤一小时 现病史:患者因车祸致头晕腰部疼痛,由120送入我院,无呕吐。 体格检查:神清,瞳孔(-),顶部肿胀压痛(+),颈软,胸廓对称,腹平软,腰部可及挫裂伤口,左足局部青紫压痛,四肢感觉活动可。 2.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住院号:18XX773): 入院日期:2020-07-20,出院日期:2020-08-10 入/出院诊断:1.腰椎横突骨折;2.左足第5跖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入院情况:车祸致全身多处外伤10余天。查体:神清,腰椎生理弧度存在,腰背部压痛较明显,活动明显受限,左足石膏固定在位,松紧适宜,四肢末梢循环及感觉正常,四肢肌力正常。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予以药物止痛等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患者诉疼痛好转,四肢无麻木,无明显其他不适。PE: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肌力及感觉正常,活动可,今日给予办理出院回家调养。 (三)法医临床检验: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诉:左足脚趾疼痛,腰部活动时疼痛。查体:后腰部见一长约17cm疤痕,压痛(+)。 (四)阅片记录: 阅“马鞍山市XX医院”2020年07月10日CT片1张(号:0000XX477):腰2-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阅“马鞍山市XX医院”2020年07月10日X片1张(号:20200XXX203):左侧第5跖骨骨折伴关节脱位。 阅“XX人民医院”2020年07月17日椎体三维重建片1张(号:0000XXX477):腰2-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葛某2020年07月10日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外伤,临床诊断为:1.腰椎横突骨折;2.左足第5跖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予药物止痛等对症治疗。目前伤后7月余,伤情稳定。查体示后腰部见一长约17cm手术疤痕,压痛(+)。阅2020年07月10日CT片示腰2-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阅2020年07月10日X片示左侧第5跖骨骨折伴关节脱位。阅2020年07月17日椎体三维重建片示腰2-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被鉴定人葛某伤后治疗期、愈合期需要休息,日常活动能力受限,生活需他人帮助,并需加强营养以促进损伤修复,故存在休息、护理及营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1.1、10.2.18.a及附录A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实际治疗及恢复情况,被鉴定人葛某误工期以15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葛某误工期以15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90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