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是一家年轻的健康产品研发和生产型企业,现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扩大产能,拟收购其他企业的保健品,后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协商,拟收购该公司注册的“某牌越橘叶黄素片”保健食品,经两家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我处受理后,对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进行了核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同意受让该保健食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出让该保健食品。我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官网上对“某牌越橘叶黄素片”保健食品进行查证,经查证,该保健食品的申请人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4XXXX,经双方公司签署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后出具了公证书。 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对合同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当事人申请合同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和合同的原本。公证机关受理后,应根据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的规定,重点审查:(1)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是否贯彻了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等。(3)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明确、具体。(4)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公证机关经过审査,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真实又合法的,方可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天证字第2449号 申请人: 受让人(甲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工业园区园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让与人(乙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长白经济开发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公证。 经查,乙方系“某牌越橘叶黄素片”的申请人(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4XXXX)。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何某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郭某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合同上甲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理人何某的签名均属实,乙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郭某的签名均属实。 浙江省天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