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林某找到育苗户程某协商,委托程某培育辣椒苗7000盘,每盘8元。4月20日,林某将辣椒苗移栽到自家地里。但没过几天,辣椒苗出现叶枯死亡等现象。后林某找来专家咨询,得知需每十天左右打次药,费用1500元/次。具体打多少次药,需要根据辣椒苗的长势来定。林某随即找到程某协商解决,要求程某承担打药的费用,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5月4日,林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林某提交的身份证、案件证据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林某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而该纠纷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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