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保险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黄某之妻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刘某,被保险人为黄某。保险合同主险为智盈人生,交费年限不限;附加长险智盈重疾,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一年期短险为:无忧意外、无忧医疗、住院费用。在一年期附加短险自动申请续保栏中,显示为“否”。一年期附加短险到期后,因投保人未选择自动续保,2012年,刘某新增平安附加住院费用保险。2015年6月,黄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入住某医院治疗23天,于7月出院。黄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2015年8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书:歉难给付保险金;解除保单项下《住院费用A条款》保险合同。黄某随即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对某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 经审查,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黄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决定不予援助。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黄某耐心解释了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得到黄某理解。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黄某提交的身份证、案件证据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发现,黄某申请的事项是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而黄某申请的事项是保险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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