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1995年12月18日出生,2014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止,2014年12月24日投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4年12月24日入监改造,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2018年3月以来,常感到头昏、头痛、眼黒、右半身发麻,左手出现萎缩等症状。经监狱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将廖某押解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8年4月16日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诊断意见书(市九院[2018]保外第ⅩⅩⅩ号)诊断结果为:左侧顶枕叶胶质母细胞瘤复发。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被鉴定人廖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罪犯廖某所在监区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后,立即着手收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证据。该犯保证人廖某某,职业为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本人愿意为罪犯廖某作保证人,有固定的居所。经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与罪犯廖某系兄弟关系,符合保证人资格。 2018年5月8日监狱刑执部门根据该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罪犯廖某保证人其兄廖某某的资格审查,并于2018年5月10日签定了保证书。 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小组于2018年5月10日对该犯评估意见为:罪犯廖某社会危险性评估为低。 2018年5月11日罪犯廖某所在监区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会议,一致建议对罪犯廖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并同意对罪犯廖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廖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狱刑执行科于2018年5月14日向廖某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于2018年5月16日向我狱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2018)渝綦司社矫调字ⅩⅩ号评估意见为:罪犯廖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廖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对罪犯廖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 2018年5月24日驻监检察室向我狱出具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廖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4日经监狱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廖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6月5日批准罪犯廖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凤城监狱于2018年6月6日将罪犯廖某移交至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