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文某某,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文某某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14年7月23日投入重庆市渝洲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26日调入重庆市九龙监狱。文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减刑八个月,应于2024年1月16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文某某自2018年5月中旬开始出现食欲不振,腹部胀痛,每天便意较多,但解大便困难,2018年7月17日被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外诊检查,外诊结果为:直肠腺癌。 2018年7月27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文某某做进一步的病情诊断。2018年8月6日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诊断为:直肠癌(腺癌)伴乙状结肠、腹腔内淋巴结转移。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8年8月7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向文某某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函,委托其对文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8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回函,文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8月20日,文某某的儿子文某赶到重庆市九龙监狱申请担保。经监狱审查,文某具备担保人资格,并签下了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书。 2018年8月21日,文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文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意见及卷宗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了科室会议,会议认为:文某某病情严重,有担保人也有固定住处,并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达到了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会议一致同意对文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 2018年8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到了驻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一致认为文某某病情确实严重,建议提请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驻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也表示无异议。会后,在全狱范围内公示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2018年8月29日,经重庆市九龙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提请文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29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九龙监狱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文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11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将其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