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6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12月,李某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2019年1月,李某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李某矫正期限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8日,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蛟河市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蛟河市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遵循客观、全面保密的原则,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在村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经调查了解到李某家中有八旬老母,还有一个读高中的女儿,妻子早年已和他离婚,全家的经济来源都靠李某一人,生活比较贫困。李某还有一个弟弟,在邻村居住,家庭生活比较和睦,经常在生活上救济李某一家。村干部和走访到的邻居都一致认为李某为人老实本分,勤劳肯干。这次触犯法律,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如其社区服刑不会对居住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并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工作人员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1月11日经蛟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至兴城市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9年2月14日,蛟河市司法局收到了兴城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判处管制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同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2月22日,李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入矫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2月25日,李某按要求来到司法所履行报到接收入矫程序,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片区民警、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同日,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由司法所长对被宣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服刑人员李某现场宣誓,表示悔罪服法,接受矫正,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不再犯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积极、认真落实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书面报告,及时电话联系并报告活动情况,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李某表示,接受矫正小组成员及志愿者监督,认真改造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宣誓完毕,李某自愿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按指印。其担保人、家属表态发言:愿意协助司法所对李某进行监管帮教的义务。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和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进而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