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大学生王某打工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王是成都某高校网络工程专业的大三学生,2016年暑期应聘到李某开设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一家餐厅上班,主要从事服务员工作。2016年7月10日,小王被餐厅厨师叫到厨房帮忙,在和厨师抬一桶油汤时油桶不慎翻倒,导致全身烫伤。随即被送往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70%Ⅱ度—Ⅲ度油汤烫伤伴感染以及烫伤性休克。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小王于2016年9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病情变化及时就诊;2、建议休息三个月,三月内需一人陪护;院外加强营养;四个月后根据情况决定修补颅骨;3、建议持续抗瘢痕治疗、功能锻炼、必要时手术治疗改善关节活动。小王住院期间,一共产生了20余万元的医疗费,餐厅老板李某在支付了10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剩下的医疗费全部由小王的父母借资垫付。 由于小王家住广元市青川县农村,父母都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高昂的医药费已导致小王家里债台高筑。在万般无奈之下,2016年9月,在小王住院期间,小王的母亲向绵阳团市委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求助,工作站立即将小王的情况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反映。小王的法律援助申请引起了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视,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医院当场受理了小王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承办该案。 周律师在对案件情况了解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学生打工受伤案件。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一是案件定性问题。由于小王受伤时是大三学生,尚未毕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部发[1995]309号)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小王利用暑假勤工俭学补贴学费和生活费,其到餐厅打工并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与餐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其打工期间受伤也不是工伤,应当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二是被告主体身份问题。由于小王受伤后,餐厅老板李某已将餐厅转卖,现更名为另一家餐厅,但原餐厅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为保证案件判决之后的顺利执行,应当将餐厅的经营者李某和其妻子魏某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在确定了该案的办案思路后,周律师首先对餐厅老板李某和其妻子魏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中,周律师在绵阳市车管所查询了李某和魏某的车辆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李某和魏某已在小王受伤后将车辆转卖给他人。另外,周律师还到房管部门查询了房产信息,发现李某和魏某并没有商品房,只在游仙区松垭镇有自建房一座,很明显,餐厅老板正在转移财产。由于小王伤残鉴定需出院半年后才能做,但由于小王父母已借资垫付了近10万元医疗费,导致他们已无力支付接下来还会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等,同时也为了防止餐厅老板继续转移财产,周律师在和小王父母商量后,决定先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向法院及时起诉。在搜集、整理完相关证据材料后,周律师代理小王于2016年10月向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小王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周律师又代小王拟写缓交诉讼费申请。在该案的开庭过程中,李某和魏某提出自己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应当由餐厅承担责任,另外还指出原告小王自身也有过错,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临危处置不当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周律师则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被告李某和魏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指出由于小王在餐厅打工时并没有经过任何安全知识培训而被直接安排进厨房帮工,论证了餐厅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并且被告方也未在庭审中举出小王对自身的受伤存在过错的证据,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周律师的意见,判决由被告李某和魏某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小王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6479.4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和魏某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前期医疗费等赔偿判决生效后,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又为小王提供了司法鉴定援助,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为小王做了伤残等级、护理时限和营养时限等司法鉴定,鉴定小王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时限为120日,营养时限为120日。2017年3月,周律师代理小王就已产生的抗瘢痕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再次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和魏某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95155.84元。由于小王的抗瘢痕治疗仍需一年的时间,手部关节的治疗可能还需要手术,后续医疗费无法确定,法院在判决中未支持后续医疗费,但同时在判决中说明小王可待后续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向李某和魏某主张权利。 至此,大学生小王在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共计获得赔偿款金额为281635.29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大学生打工受伤案件。家庭经济条件、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加社会阅历等等多种原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假期勤工俭学。而在勤工俭学期间,大学生受伤是工伤还是一般侵权是本案的关键点。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故大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受伤也不是工伤,应当按一般侵权来主张。本案承办律师准确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诉讼时间长,工作量大,由于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且考虑到执行问题,本案分为两次立案,经过三次庭审,历时长达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承办人多次会见小王及其父母了解情况,通报案件办理进度,宽慰本已受伤的家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让受援人一家感动不已,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真正为受援人一家撑起了法律援助的保护之盾。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承办人对案件准确定性,合理确定案件被告,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取证,认真计算赔偿项目,庭审过程中更是抓住关键,紧紧围绕被告的主体身份、受援人对自身受伤没有过错等观点进行辩论。通过透彻的案情分析、明晰的法律观点,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