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尹某与陈某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9日生育长子李某某,2015年11月9日生育次子李某。婚后,陈某多次对尹某实施家庭暴力,开始是在家里,后来发展到在公共场合也如此,甚至尹某在第一次怀孕六个月的时候也被殴打。但尹某考虑两个孩子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以及给予陈某机会,一直都默默忍受,幻想着用自己的忍让换来家庭的和睦稳定。可是陈某依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虽然事后常常后悔,但实施家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30分,尹某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吵,陈某又当众殴打尹某,导致尹某再次受伤,尹某在逃离陈某后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 同月,尹某到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向尹某表示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及需要的相关材料。案件受理后,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汇报该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此案涉及严重家庭暴力,在当地影响恶劣,受援人急需得到法律援助,脱离困境,于是迅速启动了省、市两级联动办案机制并精心挑选指派了擅长办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罗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派出所调取尹某报案记录后,协助尹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赔偿损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通过派出所、医院的取证,证实被告李某有殴打原告尹某的行为,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申请不公开审理,避免被告近亲属及朋友对原告的干扰和影响。并一再提醒原告,不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诉讼结束以后,若是再次遭受被告的人身或精神威胁,一定向派出所报案并申请对被告《告诫书》,以固定被告实施暴力的证据。鉴于尹某要求离婚的重要原因是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双方均为四川**大学雅安校区职工,省法律援助中心特意去函(《关于调整尹某同志工作地点的建议函》)至双方单位,希望调整尹某的工作地点,以避免或减少男方再次对女方实施暴力的机会。 尹某诉陈某因家暴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离婚。女方因家庭暴力希望尽快离婚,但男方不愿意离婚;二是两个小孩的抚养。因女方的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因此希望两个小孩随男方,但愿意共同承担抚养费用。而男方则希望一人带一个小孩,所有费用全部共同承担;三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除一辆汽车以外,还有租赁房屋的押金,没有其他财产,也没有债务。女方要求平均分割,男方认为绝大部份是由自己父母出资,不同意进行分割;四是离婚损害赔偿。女方请求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赔偿10000元,但男方认为证据不足,不同意赔偿。在证据方面,家庭暴力的证据仅2017年8月9日的一份,其他证据女方因缺乏法律意识而从未保留,导致证据并不充分。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分析全部案情及不利情况,建议放弃一些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财产,放弃损害赔偿,并同意抚养其中一个小孩。双方在这个基础上就离婚的全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7年10月11日当庭签署了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典型案件。案件的难点是取证。本案的成功的关键之一是法律援助服务前移。尹某法律援助申请前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就提示她再遇家庭暴力就及时报警以固定证据。关键之二选派合适的律师。该案件选派了有丰富经验的雅安协会女性副会长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律师恪尽职守,从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紧抓办案时间节点、调解关键点,法律基础扎实,诉讼技巧娴熟,在较短时间内化解了这起因家暴引发的离婚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关键之三综合施策延伸服务。案件办理中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多角度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特意去函当事人单位,希望调整尹某的工作地点,以避免或减少男方再次对女方实施暴力的机会。关键之四对当事人进行以案说法式普法。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只有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才能阻止施暴者有所忌惮,有所收敛,最终才会使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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