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5日,被申请人张某向申请人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0至2021年3月10日止,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5.4%计付,到期还本付息。产生争议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2020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借款后,当日将借款转给了案外人王某。 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 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为名义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律师费加上利息、违约金已超过法定利率标准,不予支持。据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申请人是否承担申请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和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之规定,在名义借款人(受托人,被申请人)向出借人(第三人,申请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委托人,王某)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才能直接约束实际借款人王某和申请人。庭审中,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申请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为王某和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应证据,故案涉借条主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需要借款人、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借款两个要素。本案中,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及申请人提供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后将借款转给案外人王某,属于其对借款自由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偿还借款后,可根据其与案外人王某间的内部约定,向案外人王某追偿。现被申请人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 二、被申请人是否承担申请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仲裁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条中“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申请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同时,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亦符合借条约定。 综上,即便案涉借条中约定的利率已达到上限,出借人仍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实现债权合理的律师费,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结语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部分借款人基于自身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协商由名义借款人出面与出借人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经常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此类案件,从目前的司法裁判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和出借人知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有鉴于此,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尤其是当他人要求你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知晓“前因后果”,合理评估法律风险后再作决定。同时,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若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