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8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200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止。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刑期间依法获得三次减刑,并于2019年5月26日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2019年7月2日,吴某来到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吴某母亲早已过世,两个妹妹也已外嫁,家中只剩他和父亲两人,因吴某多年服刑未归,二人的父子感情早已疏远。吴某假释后一直跟父亲居住,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而父亲已上了年纪,父子俩的生活较困难。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适应社会及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的能力;缺乏就业技能;家庭成员感情疏远;无生活经济来源等。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吴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虽已成年,但因其文化水平低下,知识贫乏,且父母忙于生计,放松了对吴某的教育,而性格内向、行事鲁莽等因素对他的犯罪都有着一定的催生作用。因此,需要对其恶习进行综合矫正,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全方位地对吴某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做到因人施教。 吴某固执、内向、孤僻的性格,决定了他不善与人交往,也不会轻易接受别人的意见,简单地说教对他来说只能是隔靴搔痒,无济于事,但其自尊心很强。因此,要信任他,接纳他,尊重他的价值和尊严,运用探索、描述、宣泄的方法,让他主动敞开心扉,以便对症下药。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吴某父亲介入到对吴某的矫正工作中来,对吴某实施心理战术,亲情感化。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其制定了全年度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注重培养吴某的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避免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每月对吴某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讨论,双方互动,当日消化,特别注重启发、引导吴某发言讨论。同时要求吴某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反映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每月至少对吴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两次,谈话前事先构思好谈话的目的、内容、方式,并提前两三天通知吴某。每次以朋友式的语言,让吴某主动说出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以及对今后的打算,同时给与吴某相关咨询和指导建议,并在谈话中有目的地让吴某进行情绪宣泄,在交流中对吴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每月组织吴某到镇敬老院进行社区服务,旨在培养和确立吴某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每次劳动时吴某都能按时签到,服从管理,态度诚恳,表现积极,认真清理杂物。通过参加社区服务,促使吴某亲身体验做好事、做善事等活动,将其爱心激发,既达到了管教的目的,又促进其回归社会。劳动之后,吴某曾对司法所长表示,今后要更多的参加社区服务,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吴某入矫时,社工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和咨询,吴某表示其已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在监狱改造较彻底。但由于长期未与社会接触,吴某假释之后很难尽快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缺乏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他没有特长和技能,文化水平也较低,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了解到此种情况后,司法所依托矫正小组成员、村(社区)干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到吴某家中与其交心谈心,了解到吴某与父亲感情疏远,同时也教育引导吴某父亲要对其尊重、理解、体贴和关心。同时劝导吴某的父亲,对吴某要多一些宽容、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帮助吴某消除心理障碍,提升矫正效果。经过各方积极的开导,吴某逐渐适应了社会正常生活,性格也逐渐开朗,并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同时尽量帮助父亲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生活也变得充实起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的矫正小组,对吴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吴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实现村(社区)干部和吴某家属协助监管的有效局面,防止其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对吴某的教育矫正过程中,桑植县司法局依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向桑植县力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购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手语爱心操等服务项目,并通过与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统一培训管理,提供稳定工作岗位。目前,吴某已在公司进行就业培训,培训完毕后公司会统一安排上岗。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吴某能够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具体表现在:1.吴某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吴某的性格也有所改变,以前遇事暴躁,孤僻内向、不愿与他人交往的状况基本得到遏制,也能较好地控制住、把握住自己的感情,稳住自己的心态。2.参加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较高,表现在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互动中联系思想实际及时消化,按时上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社区服务,在劳动中积极主动。初步确立起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3.吴某已逐渐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与父亲的感情也日益亲密。在寻得一份新工作的同时,吴某正在慢慢重新拾起对生活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虽然对吴某的矫正工作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方面还需要继续观察、继续分析、继续跟进,从而推进个案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只有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取得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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