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汉族,男,出生于1957年5月13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40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何某某追缴赃款。于2016年4月25日押送至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25日,罪犯何某某因“⒈右下肺门区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肺癌待查;⒉2型糖尿病”,从监狱医院转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又回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12日又转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8月9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编号:2017142)诊断罪犯何某某为:⒈右肺中央型非小细胞鳞癌伴右中肺不张、右下肺肺炎;⒉2型糖尿病;⒊电解质紊乱;⒋低蛋白血症。2017年8月10日10时02分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下病危通知(NO:0315)诊断为:⒈右肺中央型非小细胞鳞癌伴右中肺不张、右下肺肺炎;⒉低氧血症;⒊高热(癌性、炎症性、持续性);⒋2型糖尿病;⒌低蛋白血症。据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反馈:该犯处于病危状态。 我监第一时间与清流司法局做好沟通和联系,2017年8月11日福建省清流县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保证人何凤兰与罪犯何某某是父女关系,评估意见为:罪犯何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7年8月1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十分监区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福建省清流监狱四监区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1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11日,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福建省清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疑义。 2017年8月11日,福建省清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狱字第6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何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此案的意义:⒈遇到病危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要及时与地方司法机关沟通联系,以便地方司法机关及时做出保外罪犯的社会评估报告。⒉及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相关病情等情况汇报驻监检察院,分监区、监区、监狱及时做好上会研究呈报工作,以便第一时间为罪犯争取保外时机。⒊要做好保外罪犯保证人工作,以便保证人及时到监狱鉴定暂予监外执行协议。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做出后,要第一时间与地方司法局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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