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渔民,家住福建省漳浦县。因犯走私毒品罪,2008年11月2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不服上诉,2009年12月1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月2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泉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1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刑执字第1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6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编号:2016251),诊断该犯患有:前列腺腺癌。 2017年1月23日,罪犯杨某某的儿子杨小坤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表示愿意作为该犯保证人。2017年2月7日,福建省漳浦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杨小坤与罪犯杨某某是父子关系,建议监狱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社区矫正。同日,经福建省漳浦县司法局反馈《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证实,罪犯杨某某的户籍地、居住地系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岱嵩村西面231号。 2017年2月15日,泉州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5日,泉州监狱五监区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22日,泉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建议予以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22日,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泉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泉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后,并于2017年2月22日经审批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其他相关异议材料,提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17年2月27日,泉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2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杨某某自2017年3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