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系江山市某保洁公司员工。2016年7月31日,吴某驾驶公司所有的电瓶三轮垃圾清运车在一路段左转弯时,因郑某驾驶的大型自卸货车违章停车影响了视线,与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乘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邵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后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各方未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7月,朱某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郑某及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60余万元,其中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 2018年7月,吴某收到起诉材料后,因自己是残疾人,识字不多,没有应诉能力,也无赔偿能力,故向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综合考虑吴某的情况,同意其申请,并指派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波承办该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吴某详细核实事发当时的情况,走访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吴某是残疾人,妻子离家出走,家中有一读小学的儿子。吴某清运垃圾工资收入并不高,家庭十分困难,没有支付赔偿的经济实力。事故时,吴某是在工作也就是在清运垃圾,保洁公司老板已经为此次事故垫付给朱某5000元医疗费。 承办律师详细分析了起诉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答辩意见:第一、申请重新鉴定,对朱某的医疗费、伤残等级及误工损失提起异议;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吴某上班时间,应由某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是保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吴某在事故中是主要责任,保洁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向吴某追偿。 承办律师同吴某确认了答辩思路后,与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吴某经济条件有限,由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这也为承办律师调查取证争取到了相对充足的时间。于是,承办律师想方设法,取得授权,到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事故当天录像,到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吴某的社保缴纳资料。同时,要求吴某到保洁公司拍摄相关照片,找保洁公司法人商谈赔偿事宜过程中录音录像,留下相关证据。在收集到证据后,承办律师与审理法官商谈案件情况,追加保洁公司为被告。2018年9月,朱某的鉴定意见重新出具。 2018年9月19日下午,江山市人民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调解。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保险公司对赔偿名目及数额的几番核算,通过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分头做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朱某各项损失合计205517元;二、保洁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155000元;三、郑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 法院调解成功后,本来保洁公司想起诉吴某进行追偿,但吴某实际赔付能力有限,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再次组织保洁公司和吴某进行协商,最终保洁公司同意只由吴某赔付1.5万元。至此,这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作期间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害的侵权案例,且是三方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员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劳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认定。本案中,吴某系在清运垃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的车辆也是保洁公司提供的,也就是说吴某清运垃圾的交通方式和路线,亦属于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当事人吴某系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了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及时介入案件,抓住关键辩点,将其工作单位追加为被告,最终为受授人争取到了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利结果。为了免除其后续可能会有的讼累,又帮助其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既保障了受害人的赔偿权益,也免除了受援人背负巨额赔偿的后果,保障了吴某作为残疾农民工的权益,让其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已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