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银川市贺兰县。2017年7月,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由贺兰县司法局金贵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金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为陈某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时,严明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每月10号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等相关事宜。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为陈某妻子,2016年12月案发后,陈某妻子便与陈某离婚,两岁多的女儿由陈某父母照顾。在审前评估调查中了解到,陈某父母均年事已高,其父患重度眼疾,其母高位截瘫多年,父母二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在生活及教育陈某两岁多女儿的过程中非常吃力。考虑到陈某家庭情况,评估建议人民法院对陈某适用社区矫正,希望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改过自新,照顾家庭。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7月27日报到后,金贵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陈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定位手机并到司法所进行定位手机号码登记,陈某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定位手机。之后,陈某又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无故不参加司法所举办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到他本人的期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无果。鉴于此,贺兰县司法局先后给予了陈某两次警告。但仍不见其悔改,从入矫到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时,陈某处于失联脱离监管状态长达1个月。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金贵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贺兰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8月27日,贺兰县司法局依法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2017年8月27日,贺兰县司法局召开关于陈某收监的会议,邀请贺兰县检察院矫正监督检察长参会,赵检察长查看了关于对陈某撤销缓刑的相关证据,并给出建议,随后,工作人员补充完材料后,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至贺兰县检察院矫正监督室。 (三)2017年9月4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原判决,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贺兰县司法局收到兴庆区法院的裁定书后,2017年9月4日,陈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金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做了笔录,告知其收监的事实,陈某表示接受。矫正警察对陈某进行终止社区矫正宣告,在贺兰县公安局金贵派出所的协助下,金贵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收监,将其送交银川市看守所。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2017年9月4日,贺兰县检察院矫正监督检察长随同司法局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干警一同至金贵司法所,在金贵派出所协助下,与陈某及其父亲进行了谈话,一起将陈某送至银川市看守所。 (三)贺兰县司法局金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收监过程全程拍摄录像,并作为典型案例制作了《违规的代价》警示教育片。在此警示教育片中,讲明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矫正期间,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管理,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导致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贺兰县司法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就陈某被撤销缓刑执行收监的案例进行了广泛的警示教育,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震动,使个别思想游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加深了自己的身份意识,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小结】
为了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发生,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依法收监给予服刑人员强制教育,维护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在监管中,发现有与本案陈某相似心理及行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有针对性地纠正其思想行为偏差;在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给予其书面警告,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和实施处罚,确保刑罚执法依法规范到位,并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规接受矫治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