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中专文化,1980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通州区。2015年9月10日,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5 年9 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 王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后,思想比较稳定,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总体表现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2016年1月19日是司法所电话报到日,上午10点左右,司法所接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妻子的电话,称其丈夫王某扁桃体发炎化脓,不能发声,在医院接受治疗,故代替其向司法所打电话报到。司法所得知此情况后,要求家属转告王某20日上午9:30到司法所当面报到。20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见到王某报到,再次拨打电话向其妻子询问情况,在司法所的再三追问下,刘某才说出实情。原来1月16日下午,王某在梨园家乐福超市偷盗商品(价值500元左右)被梨园派出所民警抓获,行政拘留14天,羁押在朝阳区拘留所。
【建议情况】
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撤销缓刑。区司法局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16年1月2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撤销缓刑。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1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羁押在朝阳区拘留所。 (二)王某行政拘留结束后,通州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通州区中仓派出所民警共同出警到朝阳区看守所,将王某押送至通州区看守所,进行移交工作,保证了无缝对接,顺利完成了收监工作。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恶性较大,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加强对其他在矫服刑人员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对安全观念淡薄的,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交通安全教育等;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深刻的,加强认罪悔罪和身份意识教育、从自身查找原因等。对于家庭环境不是很好,从家庭观教育上,多进行传统观念教育,知感恩、知荣辱等,融入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复杂,加强良好人际关系教育,多交益友,远离损友等提高社会交往的良好能力;工作环境人员复杂,工作性质容易滋事等特点,加强遵规守纪教育等。通过王某案件的发生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不足之处,在今后工作中加强预防再犯罪后果教育,提高服刑人员法制意识提高服刑人员法律意识。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及时掌握服刑人员各项动态信息;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必要时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像王某这样在执行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