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男,196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2018年2月22日,崔某到大洼区司法局报到,大洼区司法局社矫中心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崔某日常的生活进行监督和管理。司法所所长在首次谈话中了解到崔某本人文化水平低,性格老实不善言谈。案发后崔某不仅将家中所有积蓄赔偿给受害人同时还欠了很多外债。崔某与妻子均无业,家中还有老父母需要赡养,儿子外出打工的工资也仅够自己在外生活,家中已经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崔某后,了解到其没有特长和职业技能,只能务农或打零工,家庭面临生存困境。于是司法所积极与镇农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农业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务农创收创造有利条件。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由于崔某年龄较大,在从事农业领域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司法所联合了劳动就业部门、农业部门向其提供了相应的国家农业方针政策、农业技术信息,指导崔某科学种地务农。同时还向崔某提供了一些农业技术网站,农产品交易网站等信息,为其农产品种植、收获、交易等提供更广泛平台,间接帮助崔某增加收入来源。 (三)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按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监督和管理要求,每名社区服刑人员都要签订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协议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定位监管。崔某因家庭经济条件的原因无力购买一部新手机,这使他十分焦虑。司法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开导崔某并为其承担了这部分费用。鉴于崔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司法所与镇民政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帮助崔某申请了临时性生活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压力。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入矫报到当日,司法所为崔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与崔某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司法所针对崔某的个人情况及自身特点,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使崔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感受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能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司法所特别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定期对崔某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心理压力、生活压力过大,自暴自弃等不良行为,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 村委会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崔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行政机关产生信任。 矫正志愿者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其生活和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崔某克服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让他意识到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五)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为了帮助崔某顺利度过短期经济难关,司法所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对崔某及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并且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特殊身份,注意维护其个人信息,并引导崔某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多帮助他人,培养其养成知恩、感恩,并积极回报社会的良好循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基础。思想教育、亲情感化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相结合,是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经验。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们对崔某的帮扶教育,崔某目前情绪稳定、思想乐观向上,自愿服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对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其家庭成员也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非常配合,认为司法所给予自己的家庭很大帮助。
【小结(或反思)】
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具有一定的悔过心理,不过由于受到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其个人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司法所在日常生活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适当的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及物质帮助,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