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14年8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辽宁省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2014年8月6日刘某到大洼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刘某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大额的经济赔偿,让原本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前两年,刘某的父亲生意破产并欠下外债,母亲患有癌症,需要常年吃药维持着身体,刘某的妻子因家庭情况与其离婚,孩子留给刘某抚养。刘某出事前,靠开车和干零活勉强维持生活。这次交通肇事对刘某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但他仍然坚持打工,同时兼职几份工作。不料,刘某在工作中摔伤了脚,他不但没办法工作,还要面临家里欠下的巨额外债,他的精神也处于崩溃状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鉴于刘某的身体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决定,推荐刘某去一家面点店学习制作糕点,让他掌握自食其力的本领,重拾生活的希望。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刘某病好之后,通过之前的职业培训,经过工作人员的介绍,到了一家蛋糕店工作,因他双脚不能长时间的站立,只好让他在后厨帮忙看机器,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虽然挣得不多,但对他来说已经很满足了,每个月不仅能给父母一些钱,剩下的也够自己维持生活了。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工作人员鉴于刘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与镇民政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帮他申请了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刘某进行社区矫正初期,因生活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陷入了痛苦迷茫中,对生活失去信心,因此他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认为是自己拖累了这个家,不愿再成为负担,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他的情况,及时做其思想工作,耐心地与他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又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联系,为刘某的儿子减免了校车费用,以解决他的燃眉之急,为刘某以后正常生活打下基础,让其从消极态度中走出来,使其放弃轻生的念头。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后,刘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善。不仅对生活充满希望,而且主动配合治疗,积极锻炼身体,希望能减轻他对家里的负担,定期通过电话对司法所进行汇报。通过沟通交流,刘某说通过这段期间的社区矫正,司法所同志对他的耐心帮助、鼓励和教育,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再做违法犯纪的事情,以后会努力工作,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针对刘某的心理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针对其心理创伤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改变其感受、认识、情感、态度和行为,消除刘某痛苦,为其排忧解难,降低心理痛苦。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开展多次谈话和心理矫治。从设置的问卷答案中发现,刘某心理压力较大,不爱与人交流,生活信心不足,责任感欠缺。心理咨询师从正反两方面入手,指出其是家中顶梁柱,是父母的希望所在,鼓励其能够真正的站起来,服从矫正监管,改造好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认真规划好未来的人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刘某目前心理健康、情绪稳定,服从监督管理。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刘某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能够主动和别人交流并喜欢帮助别人,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矫正过程中,刘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刘某能积极参加义务劳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其生活积极,有规律,其监护人看到他的变化,对司法所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在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刘某都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和报到,积极完成公益劳动。这几个月来,刘某变化明显:从最初的敬畏和说话小心谨慎,到目前能够完全信任,会与大家谈起他的一些经验和感受。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加强调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价值理念,更有利于对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帮助活动,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