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孟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日该公司突然通知孟某某被解雇。 为维护合法权益,孟某某请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以下简称第二倍工资)41646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706元。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孟某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拒不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孟某某,故公司不应支付其第二倍工资。公司未提出与孟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孟某某擅自离职,故公司不应支付其赔偿金。 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孟某某遂申请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因签订及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在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入职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期限、试用期、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提成比例、加班规定、保险、培训、解除条件、福利待遇、保密义务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另外,该入职登记还明确告知试用期后,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人事档案、学历证明等,与被申请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如不提供,将视为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并约定了社会保险补偿金额。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资料,未转人事档案,没有提供与前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在申请人。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坚持认为,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以入职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第二倍工资。 双方各执一词,主张差距较大,初次调解未成。 之后,调解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求证。在向申请人的单位了解情况,核对申请人在单位日常工作文件中的签名时,得知申请人孟某某确实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过身份证及前单位离职证明等个人资料,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所使用姓名亦与其身份证姓名不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对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负有一定责任。经分析,调解员认为,申请人所填写的入职表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约定了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属性,且已向申请人发出了明确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但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入职资料,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申请人。经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分析责任归属,释明法律规定。申请人正视了自己的责任,放弃了第二倍工资的主张。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擅自离职,但不能拿出申请人擅自离职的证据。调解员向被申请人告知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释了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表示理解。 经劝解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00元。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不再有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之确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善于通过依法调解化解纠纷,促使当事双方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实现了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