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房屋买卖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张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原房主声称已缴纳买卖合同发生之前的全部物业费用,其去物业公司查找确实没有物业欠费的问题。2017年物业公司称张某房屋有一年物业费用没有缴纳,张某遂缴纳房屋拖欠的物业费用,后发现其缴纳的物业费用拖欠的时间发生在他购买房屋之前。张某去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已缴纳的1年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数据衔接的问题,经查实该房屋确实拖欠1年的物业费用,拒绝返还。张某将原房主诉讼至法院,法院因张某缺少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据,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某败诉。 2017年5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原房主和物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未提交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张某系油田公司职工,月收入5000元左右,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物业费用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而张某提出事项属于物业费用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张某系油田公司职工,月收入5000元左右,不符合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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