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15日晚9时许,申请人邸某某父亲邸某伙同他人在北大街北极委25组居民家中进行盗窃,被当场发现,警察进行抓捕时,其暴力抗拒,警察开枪击中其左臀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1月,邸某某向建华公安分局提出请求给予国家赔偿的要求。 建华公安分局认为,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且案发至今已6年之久,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作出不赔偿决定书(齐建公不赔字【2005】1号)。 后申请行政复议无果。 2017年9月26日,邸某某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建华公安分局不赔偿决定书(齐建公不赔字【2005】1号),并赔偿人民币70万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邸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邸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撤销建华公安分局不赔偿决定书(齐建公不赔字【2005】1号),但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齐齐哈尔市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表: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邸某莫未持有以上证明材料,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邸某某要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属龙沙区管辖范围之内,故不符合在龙沙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