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2010年8月4日,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由于李某有悔改表现,前后获减刑三次。获得减刑后,李某在监狱的表现更加突出,根据李某的个人表现情况,清远监狱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2017年9月30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期限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2017年10月23日,李某携带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11月23日,因居住地发生变更,李某来到高栏港经济区综合治理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监督管理工作,入矫时,司法所依法为李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辖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主任、社区志愿者和李某的哥哥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李某沟通、谈话、走访其家庭和社区等方式,详细了解到了李某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通过掌握的信息,综合李某的实际情况,经全面分析后,及时制定了个性化的的矫正方案。1、严格做好电子手环定位监控,随时掌握李某行动轨迹;2、重点加强李某在盗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3、与李某家庭深入沟通,强化家庭监管与关爱;4、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和治疗,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心理辅导;5、在监管过程中,根据李某的综合评估情况对矫正方案适时进行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司法所的要求,李某在矫正期间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周至少2次向社区矫正专干电话汇报近期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至少2次定期到司法所报到,以便司法所动态掌握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确保社区矫正顺利实施。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排查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珠海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分级矫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司法所综合评定李某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日常表现、再犯罪风险等因素后,在第一个考核周期内将李某列为重点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因人施矫,防止其脱管。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的分类管理,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监管水平。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相关规定,司法所为李某佩戴了电子定位设备,在对李某的日常监管中,司法所专门安排一名社区矫正专干对其进行每日定位检查。遇到特殊管控时段,矫正专干还每日记录李某的监控定位信息,以随时掌握其活动轨迹,严格管控李某越界或不请假外出,做到监控无死角、无瑕疵,不出现脱管。 (六)走访核实情况 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至少2次到李某家中了解其家庭生活及思想情况,同时开展教育与谈话,鼓励其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前期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已离异,两个女儿和前妻生活,自己和母亲一起居住在母亲的自建房中。为解决李某的家庭生活经济来源问题,社区居委会为其提供了一份社区保安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的帮扶和教育下,李某取得了很好的社区矫正效果,不仅在思想上发生了较为明显的转变,在工作上也得到了单位的认可,重新找回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奋斗目标。目前,李某思想稳定,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工作非常努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配合工作。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帮扶、心理辅导老师的开导以及同事们的帮助,李某现在变得自信开朗了,并且还重新组织了家庭,开始了新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使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在本案中,李某是一名假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脱离社会时间较长,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人性化对待,给予李某必要的尊重和关怀,适时了解并关心他的工作、家庭生活及思想状况,逐渐放下高墙电网中的心理对抗,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社区矫正效果,预防重新犯罪,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