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四平市铁西区某街道派出所接到群众孙某举报,称自己母亲李某被邻居潼某家的狗吓摔倒,而对方拒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李某是一位78岁高龄的老人,当时也来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此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经当事人同意,遂将此纠纷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室,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室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经过详细询问得知,事件起因是因三楼住户潼某家所养的狗多次在晚上无故叫嚷,打扰楼下住户李某休息,于是第二天早上李某上楼理论,在开门一瞬间李某被突然冲出的宠物狗吓倒,住户潼某陪同一起到医院就诊,但是潼某交完挂号费之后,就中途离开,于是李某家人选择报警。
【调解过程】
此案虽是普通的邻里纠纷,但如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好这起纠纷,调解员首先制定了调解方案。因为涉案的潼某上班不在家,且其妻子正在坐月子,不方便外出下楼,所以调解员决定到现场去进行调解。在综合考虑其它可能存在和发生各种情况的前提下,调解员与派出所负责人进行沟通,借调一名公安干警配合他们一起奔赴现场进行调解。刚到现场时,居住在楼下的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再加上年迈体弱,说话时气喘吁吁,另外潼某妻子正处在月子期间,也不利于动怒,影响其身体恢复。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从两位涉案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出发,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决定对双方进行分别谈话。 在与潼某妻子的交谈中,调解员首先对潼某妻子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并把此前在网上查询到的产后应如何保养身体和看护好婴儿的注意事项告知了潼某妻子,还尤其提到了养宠物对孩子和产妇的不利影响,使其增强了卫生安全意识,同时还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潼某妻子也意识到了问题的所在,同时也表示,会尽快地把宠物狗送走,并向李某赔理道歉和赔偿其就医的合理经济损失。 在与李某的谈话中,调解员首先询问了李某的身体状况,并且详细查看了李某的医疗票据和医生诊断,随后又向其讲述了有关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并陈述了潼某妻子的处事态度。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潼某向当事人李某赔礼道歉; 2.潼某将宠物狗送走,以后不再饲养; 3.潼某支付李某医药费共计240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在社区平时的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才导致的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