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岩于XXXX年去世,生前与王某英系夫妻,共有两个子女,分别为王某惠与王某娟,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女儿王某惠称其父亲去世前有一笔钱存在微信上,现在无法支付消费也无法取现,需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才能向微信平台申请支取。如果要办理申请人所称的这笔微信零钱的继承权公证,首先需要申请人证明这笔微信零钱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即需要提供该笔遗产的权属证明。经进一步询问,王某惠陈述:其已故父亲王某岩在注册自己的微信号时,是以其很久以前所用的一个手机号码绑定注册,后该手机号废弃不用,重新使用了另一个手机号码,但王某岩未联系微信平台,更改其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现在父亲去世了,密码家里人都不清楚。而更改微信支付密码是需要通过注册绑定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才能操作,父亲注册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早就废弃不用了,所以也无法通过更改支付密码来消费支付或者取现上述微信零钱。 了解到该笔微信零钱的相关信息后,承办公证员协助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的客服电话95017以及微信平台的财付通客服热线0755-86XX咨询了出具微信零钱或零钱通理财产品的权属证明的相关程序和手续。财付通客服向当事人王某惠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了材料清单以及承诺函的模板。财付通在其出具的材料清单中要求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开具存款查询函。依据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相关事项的通知》自该文件实行日起,公证机构就不宜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应依据该文件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考虑到支付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未必知晓该文件或者受该文件约束,故我处还是以便民原则为重,为当事人出具了存款查询函,之后微信平台的财付通科技支付公司向王某惠出具了余额资产证明书。公证机构指导当事人提供了办理小额继承所需要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在受理之日的次日就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高效、快捷的公证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公证要点】 办理诸如此类继承业务,要求承办人员首先要对支付平台的一些基本知识要了解,只有自己了解了,才能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类型公证案件申请时,做到心中有数,条理清楚地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协助当事人举证,既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又能让当事人体验到公证人的专业素养和公证机构的高效率服务。 【案例意义】 我们都知道,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平台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特别是年轻人更习惯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是为支付方便将其部分资金存放于电子支付平台,微信就是其中的一种。 微信对其支付功能有如下规定:绑定银行卡时,需要验证持卡人本人的实名信息,即姓名,身份证号的信息;一个微信号只能绑定一个实名信息,绑定后实名信息不能更改,解卡不删除实名绑定关系;一个微信帐号中的支付密码只能设置一个;④银行卡无需开通网银(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除外),只要在银行中有预留手机号码,即可绑定微信支付。一旦绑定成功,该微信号无法绑定其他姓名的银行卡或信用卡。了解了微信的以上支付规则,我们可以确定,微信支付是有身份属性的,正是基于这身份属性,支付平台才可以为用户出具微信零钱、微信理财产品的权属证明,也正是基于这身份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存放于移动支付平台资产的继承权公证时,可以采信支付平台出具的遗产权属证明。 现在生活中,移动支付工具非常多样化,比如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等。在电子平台购理财产品或存放资金,都会存在在注册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权的问题。这一类型的遗产继承权有共性,通过归纳总结此类型的遗产继承权办理经验,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X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自然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X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市XX县XX自然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X英因继承被继承人王X岩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X岩于XX年XX月XX日因意外在XX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X岩死亡时遗留有一笔与其配偶A共有的存于微信零钱账户的资产,资产相关信息如下:王X岩,证件号码:XXXX,微信号:XXXX,截止XX年XX月XX日XX时可用余额:人民币XXXX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未就上述资产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三、根据申请人王X英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王X岩的配偶为王X英,共有两个子女,分别为:王X惠、王X娟,父亲B、母亲C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王X英表示要求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王X岩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兹证明王X英是被继承人王X岩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与配偶王X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一半为王X英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王X英对上述遗产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王X英现在我处声明愿意领取该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继承并领取和管理被继承人王X岩的上述遗产。 附:申请人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