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健康公司主营产业是一种健康疗法,张某称该疗法存在一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手段,于是就主营业务名称注册了商标并进行了宣传。之后张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现有人使用相同的名称和宣传图片进行营销。张某多次联系该侵权人均没有收到回应。于是张某申请保全自己朋友圈中该侵权当事人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公证员通过了解得知张某的技术手段系通过使用一种非工业化量产的工具进行操作,但该工具并不具有专利权。于是告知张某公证仅是客观公证的证明自己所见到的发生的现状,而张某的专利信息,公证并不能通过此次保全去证明张某公司的专利信息。并要求张某到移动公司交话费并出具发票,并使用公证处的固定电话拨打该号码以此反映出张某微信使用手机号与本人的关联性,公证人员对张某手机也进行清洁性检查,然后监督张某打开微信,点击朋友圈中发布的张某认为侵害自己公司权益的行为拍照保存。公证员将过程详细地记入现场工作记录,并将保存的照片打印,涉及到视频的刻录光盘附在公证书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涡公证字第x号 申请人: A有限公司,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于二○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申请我处对其手机里的微信朋友圈郑某发的图片文字内容及小视频进行保全证据。我处依法受理了该项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申请人A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二○年XX月XX日,一同在涡阳县公证处办证大厅,本公证员用本处的固定电话“7221735”拨打“181******52”的手机号码,李某的手机显示出本处的电话号码“7221735”,随即李影把手机翻到微信找到“郑某”打开“郑某”进入“郑某”发在朋友圈里的微信图片文字及小视频,公证人员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对以上操作过程进行拍摄。随即在本处本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印图片五十二张。在整个保全证据过程中,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均在现场监督,本公证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李某、公证人员及本公证员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所附的图片及光盘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本处刻录完成,光盘内容为本处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与朋友圈发的内容相一致。 附:一、《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一页; 二、安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加盖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印章)复印件一页; 三、图片四十张; 四、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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