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医保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系安徽来安县陈官村农民,系外地来宁务工人员。2005年年初,朱某进入南京钢铁厂从事行车维修工作,后来南钢将该业务劳务分包给上海中冶宝钢,朱某仍然在原岗从事维修工作。2018年2月15日,朱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吸入性肺炎、高血压脑病等多种疾病,产生巨额医疗费。因单位未为朱某参保缴费,前期20多万元医疗费全部是朱某家人七拼八凑从亲戚朋友处借来。 工作期间,上海中冶宝钢曾让朱某在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患病后,朱某向班组长万某询问劳动合同一事,随后万某用手机微信发来一张劳动合同照片,竟然显示用人单位为上海釜润公司。由于两单位均未参保缴费,导致朱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产生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朱某重病瘫痪在床,行动不便,语言表达也有严重障碍。2018年3月23日,朱某委托女儿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因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认为朱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遂指派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专职办案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朱某向承办人提供了近一两年的设备检修任务单、员工卡、考勤表、微信发送的一张劳动合同照片、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等资料。承办人首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客观性分析,发现2005年朱某首先是与南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患病前一直在南钢从事行车维修工作,工作地点、内容都未发生变化;上海中冶宝钢公司开出的派工单,意味着南钢已将行车维修活打包给上海中冶宝钢,并不意味自己所属企业的员工劳动关系亦发生转移;朱某在车间与上海釜润公司提供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文书上仅仅签了名。然该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并不持有,从合同内容上看,不能体现朱某入职釜润公司的时间。 未申请法律援助之前,朱某女儿曾找人为其父拟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然该份仲裁申请书中诉请事项不明确、事实理由阐述不清。为了完善基础证据、彻底弄清案情,承办人前往南钢,就确认劳动关系一事摸排情况。在南钢的安排下,承办人与上海釜润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地约谈,了解到朱某系刚刚入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承办人进行了必要地录音取证。 朱某从2005年起就已在南钢从事行车维修工作,虽然釜润公司现场负责人录音记录中对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但本案的一大疑点,就是劳动者朱某究竟是应南钢要求,还是应中冶宝钢要求,与釜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犹未可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朱某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亦关系到其医疗期的长短问题。 为了查明三家公司在劳动用工上是如何交接这一案情,承办律师将釜润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将中冶宝钢、南钢列为第三人,重新拟写了仲裁申请书提交给仲裁庭。只有借助庭审,让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到庭阐明事实,才能彻底捋清朱某劳动关系是怎么演变到釜润公司这一用工过程。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劳动者的诉请如何更为科学合理化。企业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损失如何界定的问题,赔偿金额应由哪个部门核定,才让企业最终信服。医保同意予以报销的部分,用人单位对此应予赔偿,超出医保范围病人自费部分,劳动者须自己承担。承办人将该案的疑点、难点与仲裁员进行了必要的庭前沟通。仲裁员采纳了承办人合理化建议,同意将该案由仲裁庭移送报请该区医保部门协助核定,朱某亦同意按医保核定的数字主张赔偿金额。 仲裁开庭前,代理人通过天眼查企业信用查询网络,对涉案公司成立时间、经营业务做了详细调查,指引受援人朱某调取最初工资发放记录。庭审过程中,南钢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朱某入职时系临时用工,干一天活给一天工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海中冶宝钢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自己对南钢提供机车维修技术培训,中冶宝钢对朱某工种进行技术培训,朱某非中冶宝钢员工,南钢亦未将朱某劳动关系转至该公司,自己亦未将朱某劳务派遣至釜润公司。釜润公司提出,自己是应南钢安排,与朱永洋间缔结了劳动关系,然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仅有一年,仲裁时该合同就已到期,单位未交社保的原因是朱某自己不同意交社保,之前年限未参保缴费与其无关,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双方分歧很大,仲裁庭在45天内未能裁决,建议当事人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社保部门核定医疗待遇损失需要时间,法院决定暂时中止案件审理。中止审理期间,法院多次组织调解。经磋商,各方达成调解合意,上海釜润公司出面向法院承诺:朱某先向农保部门申请报销,医保未能报销部分由其负责给付。最终经社保部门核定,上海釜润公司以补充报销方式,赔偿了医保未能报销部分损失计206146.4元。

【案件点评】

该案基础事实方面的证据严重匮乏,劳动者入职后分别接受了三家公司的管理、业务培训指引,三家公司间是什么关系,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如何变迁,用人单位的主体认定等问题都是本案的疑点,诉请医疗损失的多少是本案的另一难点。承办人接手案件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用工事实上门调查,主动问案,依法取证,耗费了极大的心力、体力。承办律师为了查明三家公司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一并诉讼,利用举证责任规则,让三家公司陈述与劳动者的用工事实,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由社保机构核定损失这一合理化建议,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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