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梁某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罪犯梁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8日,美兰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讨论罪犯梁某某的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年满六十五周岁,是老年罪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假释情形。综合罪犯梁某某狱内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在监区内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呈报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的法定实体条件可以假释。在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监狱委托罪犯梁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该犯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该犯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罪犯梁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请罪犯梁某某假释的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梁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梁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监狱将该案提请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3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对罪犯梁某某假释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