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中专文化,住三亚市吉阳镇。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做出(2014)城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胡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案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胡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目前实际服刑四年二个月。该服刑人员最后一次减刑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减刑后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截止目前减刑间隔时间十一个月。在服刑期间,胡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依据胡某某其原籍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表》及社区调查了解到,其所处社区同意接受并监管胡某某。综合各方面情况及胡某某表现,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会议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后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有着落,其妻子和孩子也需要该服刑人员的照顾,社区环境适合开展社区矫治,再犯罪危险性小,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提请胡某某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的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胡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胡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