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邱圣杰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上午,邱圣杰在嘉兴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谭某时,收到另案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未婚妻的微信文字和语音。10时33分许,当事人在未与看守所民警衔接被会见人移交的情况下,擅自将谭某单独留置在3号会见室,前往6号会见室(张某此时正在6号会见室接受其他律师会见),并通过使用手机直接播放微信语音和口头转述的方式将三条微信内容告诉张某。

【处理情况】

2017年3月27日,嘉兴市司法局根据嘉兴律师协会报送的《关于给予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邱圣杰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对邱圣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嘉兴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邱圣杰构成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有嘉兴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嘉兴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罚建议书》和案件调查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18年5月18日,嘉兴市司法局作出了对邱圣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相关规定。 附:嘉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邱圣杰,男,1990年11月生,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4201410289411。 根据嘉兴律师协会报送的《关于给予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邱圣杰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邱圣杰涉嫌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正式予以立案。现已查明: 2017年9月29日上午,当事人在嘉兴市看守所3号会见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谭某时,收到另案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未婚妻(微信号:zhangXXXXXX)的微信文字和语音(第一条语音内容为询问前两天寄给张某的衣服是否已收到,第二条语音内容为询问张某为何最近信也不写,第三条文字内容为告知张某目前居住地址已变更)。10时33分许,当事人在未与看守所民警衔接被会见人移交的情况下,擅自将谭某单独留置在3号会见室,前往6号会见室(张某此时正在6号会见室接受其他律师会见),并通过使用手机直接播放微信语音和口头转述的方式将三条微信内容告诉张某。该情况被路过会见室的看守所民警发现并立即予以制止。2017年10月23日,嘉兴人民检察院向嘉兴市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反映当事人有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求对违规的律师按规定进行惩戒教育。经调查,嘉兴市律师协会对当事人作出了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嘉兴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处分决定书》原件1份;嘉兴市律师协会报送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原件1份;嘉兴市律师协会提供的案件调查材料复印件1份;本机关对当事人作的《调查笔录》原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书》和《检讨书》原件各1份;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执业信息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被民警及时制止违规会见行为后立即改正,违规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规,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交《陈述书》和《检讨书》,并作了诚恳的反省和深刻的检讨。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2018年5月2日经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决定:拟对邱圣杰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邱圣杰作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兴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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