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5月,因犯聚众赌博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2016年5月10日,杨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于3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报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杨某于2016年5月13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杨某进行了简短的谈话,了解其自身和家庭情况,同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杨某的保证人、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定和相关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明确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促使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杨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首先,加强其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次,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消除其心理障碍,疏导其情绪,使其正视本次判决;再次,增加走访次数,全面掌握其思想、经济和家庭状况;最后,要求杨某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增强其集体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杨某实际情况,司法所要求其每周进行电话报告一次,报告其近期从事的生活和工作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汇报其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自身的认罪悔罪和法律意识是否增强。同时,要求杨某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向司法所报告。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性质和现实表现,司法所对其实行严格管理,在电话和思想汇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完成8小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赌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同时,结合其心里存在的思想误区,及时进行疏导教育,让其认清聚众赌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手机进行了定位,并通过定位平台每日进行定位管理。从日常工作来看,杨某定位轨迹一直处于居住地周边,未发现其越界或其他定位异常现象。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杨某及其保证人、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杨某日常生活和活动情况。通过其保证人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反映,杨某自入矫以来,表现积极,经常能够帮助家里或邻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在社区组织的社区服务等活动中表现良好。杨某本人也表示,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服从管理教育,要通过改造尽快地融入社会,得到家人和朋友的重新认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对杨某采取情况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措施,杨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内,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突出了严格依法监管,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突出教育矫正的核心要求,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充分发挥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优势。通过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改造效果。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既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约束并加强教育,还要关爱他们的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从内心深入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树立回归社会、回报社会的信心。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大量的典型事例和法治宣传,以教育为基础、以引导为手段,以转变为目标,将法制引导、思想引导、心理引导相结合,探索因人而异的新路子、新方法,使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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