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女,1978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吴某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到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车工。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会议通知辞退吴某和另一员工徐某,理由是公司设备更新后没有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了。吴某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损失赔偿的要求,被公司以疫情期间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拒绝。公司让吴某先回家等通知,之后公司停发了吴某的工资。吴某的家庭经济较困难,女儿尚在读高中,丈夫体弱多病,家庭的重担都落在吴某一人身上,如今吴某面临失业,一家人陷入了困境。 2020年7月1日,吴某向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认定其经济困难程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冯敏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通过约谈了解了吴某与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基本事实。在与受援人吴某一同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吴某现有证据材料不够充分、请求事项有遗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没有《社保缴费明细》,主张社保损失赔偿缺少事实依据;第二,没有2010年之前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无法证明全部工作年限,将会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第三,吴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没有定论,因公司辞退吴某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吴某可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书面的辞职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损失赔偿金;第四,吴某被公司通知辞退后一直没有工作、处于失业状况,依法可以要求失业保险金的赔偿。针对工作年限的问题,承办律师建议吴某可以联系与其共同工作期间的同事,由该同事出具证人证言来证明其此段工作期间。吴某亦可以联系与其一同被辞退的徐某,徐某既可作为吴某劳动仲裁案的证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徐某无论作为证人还是作为申请人,对于吴某案件的裁决都是有利的。关于社保缴费明细,只需要吴某本人持身份证去社保局调取即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2020年7月16日,承办律师将拟定好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交予吴某寄往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收。至此,吴某申请仲裁的全部证据材料准备充分。 2020年7月29日,承办律师为吴某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8月20日,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合并开庭审理吴某、徐某与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劳动争议案。庭审过程中,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否认吴某陈述的事实,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大会并不是要辞退吴某,而是让其回家休息等通知。公司没有违法辞退吴某,不存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2月,公司曾与吴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的工资中包含养老和医疗保险,该劳动合同一直沿用至今。工资中含社保补贴的事实,吴某是知情并同意的。因此,吴某无权以未缴社保要求经济补偿和社保损失赔偿,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承办律师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虽辩称受疫情影响公司设备更新,没有适合吴某、徐某的工作岗位让其回家等通知,并非是要辞退二人,但公司于当月即停发了工资,即是以实际行为表明了公司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无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书面辞职,公司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或协议免除。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未缴纳社保是事实,吴某、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书面辞职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文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社保损失。另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同时,根据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10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武汉市青山区的标准为1575元。吴某在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工作22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经合计,公司应向吴某支付失业保险损失37800元。仲裁员向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及其代理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并主持争议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经多次多方沟通,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0年9月4日,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与吴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与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5日解除;协议签订之日,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向吴某支付一次性补偿款15万元(包括经济补偿金、社保补偿、失业保险金等全部款项);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与吴某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有关系,双方均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对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等。当日,吴某收到武汉某液压气动公司的15万元补偿款后,向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工作年限较长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自行在流动窗口缴纳社保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长达二十多年的工作年限,因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举证非常难。同时,社保的缴费年限较长,在计算社保缴费金额时,也需要承办人与受援人认真、仔细,逐一核实数据。2020年因为疫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补偿金问题,而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将面临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