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农村土地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残疾人朱某与同村张某(案外人)互换土地后,将原属张某位于猴子大田的66.6㎡土地用于修建个人房屋屋前地坝、花坛、水沟及田坎等附属设施。 2019年3月,同村的董某兄弟二人以“朱某修建的水沟、田坎所占土地系自家承包地”为由,强行挖毁、填埋朱某所属的田坎、水沟。因水流不畅,朱某家房屋、地坝均因水浸出现裂缝,房前池塘中养殖的鱼因无来水缺氧死亡,临近的庄稼也因沟水横流被淹死。 因两家多次协商未果,后朱某于2019年7月13日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原告自行恢复损毁的田坎和水沟。 2019年11月,董某兄弟再次填埋原告的水沟,朱某报警维权,但矛盾并未化解。 2020年03月27日,朱某向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朱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忠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访受援人家,了解案情,查勘争议现场,收集证据,梳理办案思路。2020年4月28日,承办律师受朱某委托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兄弟停止侵害,并恢复涉案水池原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88元。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争议焦点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讼争的田坎、水沟占用土地属原告所有。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作为流转的一种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2005年,原告与张某互换土地即为口头确认。原告方已提交相关的证人、证物证明涉案田坎、水沟系原告所有,且2019年法院的判决中也已对此予以了确认。 2. 涉案的田坎、水沟系原告于2005年修建,2018年前的10余年间被告并未就水沟、田坎归属问题提出异议,进而证明涉案田坎、水沟本属原告所有。 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填埋水沟,导致水流不畅,四处横流,原告的房屋、地坝因紧临水沟,受水流浸泡出现裂痕。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隐患,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为更好地解决纷争,承办法官组织了原、被告及法律顾问、综治专干、司法所等多方人员参加的调解。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认可涉案土地及地坝归属原告朱某所有;2. 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恢复涉案田坎和水沟,水沟深度以能聚水排流为限;3.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因土地权属纠纷多次发生争执,公安出警数次,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化解矛盾。后应朱某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纠纷化解,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并向原被告双方就权属、法律责任、责任成本等释法明理,最终经多方努力,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邻里间多年矛盾得到化解,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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