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廖某(女,1951年出生)早年曾受聘于重庆某绿化工程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需要,又被该处返聘。双方于2016年1月9日续签《劳务聘用合同》,约定:廖某从事绿化工作,月工资1500元。 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廖某乘坐单位提供的货车上班。下车时,因车辆挡板松脱,廖某从车上摔下,致右侧肢体着地受伤。随后,廖某被送往重庆市大渡口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伤情为:1、右膝关节胫骨外侧平台塌陷骨折;2、右胫骨平台后缘塌陷撕脱骨折;3、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4、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廖某住院治疗1个月后出院。后因治疗需要,又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11月14日两次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63天,花费医疗费46343.11元,费用由廖某自行垫付。 事故发生后,廖某多次找某绿化工程处协商医疗费支付及赔偿事宜。但工程处以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且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付。因廖某年逾六旬,且文化程度低,对申请伤残鉴定、赔付程序等事项一无所知。后经人指点,廖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农转非退休待遇多年,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指引其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2018年12月18日,廖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款“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建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询问事故发生细节,协助其收集、整理所有证据材料。并于2018年12月29日受廖某委托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获得批准。 随后,承办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在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因受援人及其老伴均为老年人,且听力不好,为更好地完成伤残鉴定,承办律师将鉴定所需资料提前提交给鉴定机构,并于鉴定当天,陪同廖某一同前往鉴定机构,协助其完成鉴定。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上,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1、关于廖某起诉时间是否拖延的问题。廖某于受伤后,曾先后3次入院治疗,2017年11月才治疗终结。治疗结束后,廖某曾多次联系某绿化工程处,要求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曾多次主动找某绿化工程处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故,被告对原告拖延起诉时间的指责不成立。 2、关于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被告在其受伤期间支付的40000元工资是否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上述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的组成,但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因此,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与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无关。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误工费,被告在其受伤期间支付的40000元工资可认定为原告应得的误工补偿,因此不应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由被告某绿化工程处赔偿原告廖某各项损失共计101747.1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167元。 某绿化工程处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廖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庭审中,针对某绿化工程处的诉求,承办律师提交了代理意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绿化工程处作为廖某的雇用单位,对廖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某绿化工程处违反规定,将运输货物的车辆用作职工上下班通勤车,存在严重过错。而廖某系因货车挡板脱落导致摔伤,自身并无过错。 据此,某绿化工程处理应承担廖某摔伤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重新核定赔偿金额,作出判决:某绿化工程处赔偿廖某各项损失共计98223.99元。 经回访,判决生效后,某绿化工程处已全部赔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否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廖某是否应当主张误工费,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发表了意见,围绕这几个焦点提出有利于受援人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得到法院的采纳。 办理本案过程中,由于受援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定困难,代理律师多次耐心解释沟通,最终使其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