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妇女医疗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蔡某因右侧乳房有一肿块,前往温州A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乳腺恶性肿瘤,慢性肝病,左肝小结节等症状。次日,蔡某在全身麻醉下行右乳单纯切除术和左侧腋窝前哨淋巴结活检术。术后,蔡某于2017年7月10日出院。 2017年7月26日,蔡某再次入院治疗。2017年7月28日,A医院在未对蔡某作早期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进行第一次化疗,次日,蔡某出院。此后,蔡某分别于8月18日和9月11日进行了两次化疗,A医院均未对蔡某作抗病毒处理。化疗后,蔡某病情开始恶化。2017年9月19日,蔡某因出现畏寒发热的症状入院急救,经诊断出现白细胞减少症(伴感染)、肝功能异常等症状。此时,A医院才对蔡某进行升细胞、抗感染和保肝等治疗,但蔡某的病情并无好转。2017年9月29日,蔡某第四次入院治疗时,被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炎、慢加急性肝衰竭、肝性脑病、腹水、(右)乳腺恶性肿瘤(术后)。经A医院进一步治疗后,蔡某的病情仍无任何好转,甚至出现神志朦胧、昏迷的症状。2017年10月6日,蔡某转至杭州某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医疗费高达70余万元。 2017年11月21日,蔡某家属代其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A医院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建友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谈蔡某及其家属,办理委托手续,了解案情,告知诉讼相关的权利义务、存在的风险及举证责任等。 1、A医院疏于病史采集。根据蔡某提供的相关住院病历发现,蔡某第一次住院后,A医院已经对其进行相关术前检查,其中B超检查诊断蔡某存在慢性肝病,CT检查诊断存在左肝小结节,但其前三次住院病历中既往史均记录为“肝炎:无”。 2、A医院在对蔡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诊断出蔡某有慢性肝病等症状时,A医院应该对其加以重视,但因为A医院疏于病史采集,导致三次住院病历中既往史均记录为“肝炎:无”,以致于术后的三次化疗前均未对蔡某进行相应的保肝治疗。初步判断这应该是导致蔡某出现肝功能损害乃至肝衰竭的主要原因。 3、蔡某主张的部分费用存在争议。蔡某在治疗期间出现肝功能异常,后严重至肝功能中毒损害、肝功能衰竭,在杭州某医院治疗期间为寻找合适肝源行"肝移植术",许诺向器官捐助人支付25万元作为补助,但这笔款项并未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支付,而是直接打到对方的独立帐户,事后也未提供相关票据。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器官。这部分费用能否得到支持有待商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援助律师搜集了蔡某手头存留的所有与本次诊疗行为相关的证据,指导蔡某及家属及时前往A医院复印医院存档的病例资料,与医院相关负责人就该院存档的病例资料原件进行当面共同封存,固定原始证据。 梳理完本案现有证据后,援助律师于2017年11月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暂计59140.25元。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费用需待鉴定后才能确定,故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启动预立案程序后选定鉴定机构,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正式立案。法院预立案后,摇号选定“绍兴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医疗损害鉴定机构。2018年5月15日,绍兴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诉讼环节多,审理期限长等特点,这类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短则需要一两年,长则两三年,其维权道路异常艰难。本案中,截止2017年11月,蔡某已花费医疗费近80万元,无力再支付后续医疗费,随时面临停药治疗甚至死亡的可能。为了维持其治疗以及其家人基本的生活支出,援助律师于2017年12月向瓯海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A医院先行支付费用20万元。2017年12月27日,双方在瓯海法院达成调解协议:A医院于2018年1月6日前支付蔡某8万元。 2018年5月15日,援助律师参加绍兴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主持召开的医疗听证会,陈述意见,具体如下: 1、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不当。蔡某于2017年7月3日入院后,A医院即对蔡某进行了相关的术前检查。当天B超检查诊断蔡某存在慢性肝病,CT检查诊断为:左肝小结节。因此在进行右乳单纯切除术和右侧腋窝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前,A医院已知晓蔡某患有慢性肝病等症状,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多加注意。但是在术后的三次化疗前,A医院均未对此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对蔡某进行相应的抗病毒治疗,进而导致蔡某出现肝衰竭等症状,甚至危及蔡某生命。 2、补救措施不力。蔡某手术后出现畏寒发热、腹胀乏力、肝功能异常等症状,但A医院未及时采取最有效的诊疗方法,仅以相应药物进行治疗,未能达到补救治疗措施。 3、造成严重后果。A医院在明知蔡某存在慢性肝病等症状的前提下,因疏于病史采集,没有对蔡某进行化疗前的抗病毒治疗,在蔡某肝脏出现问题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直接导致了蔡某出现肝衰竭等症状的后果,甚至一度陷入生命垂危的境地。 综上所述,援助律师认为A医院对蔡某实施诊疗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蔡某出现肝功能加重等症状。在发现蔡某出现肝脏问题后补救措施不力,造成蔡某肝功能衰竭,因果关系成立,且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8月30日,绍兴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A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蔡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援助律师再次向瓯海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蔡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6日,温州某某鉴定所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分别作出【2018】精鉴字126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2018】临鉴字第26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蔡某为肝性脑病所致精神障碍,对应伤残等级为九级;蔡某行“肝移植术”的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三级,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限拟为自肝移植术后起至鉴定前一日止(即434日),护理期限拟为150日及营养期限拟为150日。 2019年6月18日,瓯海法院正式受理蔡某与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定于2019年8月8日9时00分开庭审理。 在瓯海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先行调解,但金额一直协商不下,主要分歧在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A医院提出赔偿120万元一次性了结,但蔡某及其家属一方面想尽快拿到赔偿款,一方面又担心后续可能还会产生高额的治疗费。最终本次调解失败,瓯海法院决定另行确定时间继续开庭。 援助律师庭后再次约谈蔡某及其家属,向其分析存在的风险,建议调解最为有利。期间,援助律师与经办法官及A医院代理律师保持着积极的沟通,希望通过增加赔偿数额以消减蔡某后续治疗费的顾虑。2019年8与30日,经瓯海法院调解,在援助律师与A医院的再三协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医院一次性赔偿蔡某131万元,包括先行支付的8万元。

【案件点评】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涉及诸多专业性问题,选择调解既降低了蔡某的诉讼风险,又节省了时间成本,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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