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2005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5年10月25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2015年7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日,遵义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王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集体评议。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2017年11月7日审核决定,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建议提请减刑8个月,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于同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及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及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经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采纳监狱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减刑8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8年2月5日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5日,王某某因违反队列纪律,被值班民警责令进行规范学习,该服刑人员因此对制止其违规行为的服刑人员罗某某怀恨在心,在当晚学习规范时出手殴打罗某某,致罗某某鼻子流血,严重违反监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监狱对王某某给予记过处罚。 2018年3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王某某在减刑呈报期间严重违反监规,受到行政处罚,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王某某减刑案立案审理,监狱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对王某某不予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于同日将《关于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的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认为王某某在减刑呈报期间无视监管秩序和纪律,对规劝和制止其违规行为的罗某某进行报复伤害,严重违反了监狱正常的监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违反监规行为。据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不予减刑,并于2018年3月9日到贵州遵义监狱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