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监狱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6年4月9日生,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个体工商户,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54234.5元,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2018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六盘水监狱五监区生活卫生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监狱对罪犯进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监狱委托贵州省六枝特区(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贵州省六枝特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2月14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生活卫生分监区意集体研究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黄某某等九名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5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17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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