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户籍地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居住地为安宁市。201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8年9月李某到安宁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按规定对其进行了电子手环的佩戴使用,司法所与其签订了电子定位手环监管告知书、电子定位手环使用协议,告知其在佩戴电子定位手环中应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司法所对其进行系统定位监管时发现,李某在佩戴电子手环过程中出现经常不充电导致电子定位手环低电量甚至关机的情况。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几次口头教育或教育谈话后,李某仍然我行我素,于2018年12月23至25日连续3天出现未对手环进行充电导致定位系统上无法查看其行动轨迹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后对李某进行谈话并对事实进行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发现李某未对电子定位手环充电导致三天未对其进行定位监管的事实后,2018年12月28日,司法所向安宁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警告处分一次。安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事实认定并集体评议,经安宁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金方司法所办公室,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他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佩戴电子定位手环的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李某表示将以此警告时刻提醒自己,端正自己的态度,改正自己的行为,认认真真接受改造。在此次警告后,李某做到了按时对电子定位手环进行充电,类似情况未再发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