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春节前至9月间,被告人谭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先后向张某甲、叶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715.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2克,在徐州出售给李某等人,其中甲基苯丙胺415.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2克系未遂。被告人谭某还帮助李某联系张某甲、叶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50克,其中300克系未遂。谭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在哺乳期,需要哺乳女儿,谭某于2014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谭某违反规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脱逃期间谭某怀孕,于2016年8月10日生一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谭某提供辩护,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王艳芬律师为被告人谭某提供刑事辩护。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准确把握案情。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同时,为了准确全面的把握案情,还查阅了已经判刑的同案犯的判决书(被告人谭某在逃近5年),比对贩卖数量、量刑情节和刑期,以便准确把握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为辩护提供路径和依据。二是迅速理清辩护思路和辩护难点。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谭某的涉案毒品1700余克,数量大,并且属于主犯,如果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减轻处罚,有可能判处死刑。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谭某,了解了全部案情,发现对谭某的量刑有利的部分主要集中在:谭某的部分毒品犯罪属于居间介绍,部分系未遂,并且谭某有可能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审判机关能够认定这几点,那么谭某的量刑将会降档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案中,谭某脱逃期间怀孕生子,脱逃期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审判时”,脱逃期间怀孕的妇女是否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谭某的部分犯罪是否属于居间介绍与犯罪未遂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三是寻找有力对应证据和依据。为有效辩护,解决争议焦点难点,援助律师一方面制作全案导图,明晰被告人谭某的部分毒品犯罪属于居间介绍情况,另一方面开始海量搜寻关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者脱逃期间怀孕的妇女是否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实例和理论依据。经过多次研究,援助律师确认司法实践中关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的观点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采取强制措施)时起至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生效执行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即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谭某贩卖毒品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立案侦查,直至到审判阶段,这期间都属于谭某贩卖毒品案件刑事诉讼的过程,因而无论谭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还是在脱逃期间怀孕,其怀孕时间都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之中,都符合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庭后多次沟通,法院最终采纳援助律师对谭某部分犯罪属于居间介绍、部分未遂、以及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援助律师会见谭某时,谭某明确表示其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案件,被告人谭某涉嫌贩卖毒品,数额高达1700余克,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时候脱逃,且其在团伙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为主犯,如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本案中,承办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忠实于事实,认真阅读案件卷宗,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刑事案件全覆盖制度的实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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